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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第三方警政 苗栗縣首例KTV遭停止營業3天--頭份分局第一組 警員吳秀敏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嘉年華KTV半年查獲2次容留未成年

苗栗縣頭份市嘉年華KTV半年內連續2次遭查獲容留未成年深夜聚集消費,並發生青少年群聚鬥毆,其中1次造成多人互毆致頭部外傷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認定業者未善盡管理責任,影響社會治安情節重大,裁罰業者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併處停止營業參日。



業者應善盡管理責任、違者依法開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以下罰緩,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深夜縱容少年聚集鬥毆、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嘉年華KTV 於去年(106)年8月27日凌晨2時許深夜縱容魏姓、陳姓少年在該處聚集消費並與其他客人發生糾紛進而鬥毆,造成多人受傷,警方獲報前往處理,依傷害及殺人未遂等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在案,該店陳姓現場負責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新臺幣參仟元。



再次縱容少年聚集消費、警方再次送辦

事隔2個多月,該店又於同年11月5日凌晨2時許深夜再次縱容夏姓少年等4人聚集消費,案經警方接獲110報案到場處置時發現容留情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再次送辦。

業者提抗告遭法院駁回、頭份警強勢執行停業處分

本案業者不服提出抗告,認為其店內大門及醒目處皆張貼公告警示,籲請未成年者於深夜11點前離場,但因店家無公權力盤查及勸離顧客;而未成年少年入場雖有登記,但因新進職員工不熟悉作業程序,未及時通報警方並非刻意縱容,但法官認為,店家明知未成年深夜逗留,卻未依規定通報警方,將抗告駁回;頭份分局於執行停業首日前往該店家確認停業狀況,並張貼停止營業公告提醒消費者勿前往消費,警方將強勢執行停業處分。



落實第三方警政策略奏效、籲請業者及家長積極配合、以維青少年身心健康

頭份警分局長賴銘助表示,本案係苗栗縣首例落實第三方警政策略,嚴正執法,藉此呼籲營業場所負責人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善盡管理責任,主動積極勸導青少年於深夜切勿流連忘返,以避免再有違法情事,另請民眾亦多關心家中青少年,鼓勵其從事正當休閒娛樂,並配合業者深夜規勸離開返家休息。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6 下午 09: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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