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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的感想-局長室 局員陳鏡華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新聞
中時新聞網2022年6月23日報導:「38歲吳男今年3月間晚間不勝酒力在中市三民路段路倒,警方獲報到場關心,他竟辱罵員警、自摔仰臥在地大喊警察打人,被帶回派出所又對員警吐痰、腳踹施暴;被強制送醫,在醫院又辱罵員警、救護人員,遭警逮捕時,自口袋掉出1支屬於管制刀械的手指虎,遭送辦。臺中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將他起訴。吳男在去年3月16日晚間因不勝酒力,在中市中區三民路3段路倒,臺中市第一警分局大城分駐所獲報,賴姓員警與巡邏同事在晚間7時13分到場處理,以三字經等語辱罵,假裝摔倒仰躺在地上,還大聲嚷嚷:『警察打人』。經警方聯絡家屬帶回,先將吳帶到分駐所等候,沒想到,他進分駐所即多次藉故自摔,並大喊:『警察打人』、聲稱:『想吐』,並到值勤臺擾亂執勤員警。賴姓員警將吳男拉開,他竟朝賴吐口水,導致賴的臉、衣領均沾上口水、痰及血水。在場員警依現行犯當場逮捕吳,他對員警拉扯、吐口水及踢踹施暴,導致賴雙手擦傷、陳姓員警眼鏡架毀損。員警逮捕吳男後,將他強制送醫,吳在醫院再辱罵員警及救護人員,警方依妨害公務等罪嫌逮捕他,沒想到,他的口袋竟掉落1支屬於管制刀械的手指虎。臺中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公務及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等罪嫌,將他起訴。」
醫療暴力
由新聞內容可知酒醉民眾經警察救護過程中仍會發生暴力行為,突然有感而發,要是在沒有警察戒護的過程中,民眾在醫療院所發生的醫療暴力,會不會發生更重大的情況。
醫療院所是一個醫治病人的地方,就常理而言,應該是深受人民尊重且存有感恩和諧的地方。醫療院所醫療人員對於病患依據其專業醫療判斷及專業知識就疾病予以診治及治療,讓病患健康出院,雙方均能皆大歡喜。但是畢竟醫療人員並非萬能,對於疾病之治療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並非所有疾病均能治療且達到病人及家屬的期望。因此要是治療結果非病人或家屬所能接受,加上溝通不良,就容易造成醫病關係緊張,進而發生醫療糾紛或暴力。近幾年醫療糾紛及醫療暴力頻傳,病人或其家屬對醫療人員怒罵甚至出手打傷醫療人員。然單就刑罰角度論斷該行為,其僅係公然侮 辱或傷害醫療人員之罪刑,其刑罰程度並不高。但就更深層面來看,醫療暴力不僅僅對醫護人員造成身心危害外,也損害其他病患或其家屬就醫權益,特別是當醫護人員正執行救護時,若發生醫療暴力,其嚴重性及危險性更是難以估計。醫療暴力行為讓每一位臨床醫療工作者如夢魘揮之不去,無論是直接帶來物理傷害的肢體暴力,或是帶有威脅、辱罵意味的言語暴力,除了可能在短期內影響醫療人員工作流程及意願,中斷治療行為而令病人蒙受無法預料的傷害,就長期而言,任何形式的醫療暴力皆對醫療工作者帶來心理負擔,被認定為重症科別乏人問津及護理人員普遍年資短的主因之一,是以,醫療暴力並非如同一般刑法上傷害罪或是恐嚇罪這麼單純,畢竟醫療人員處在如此環境中,若該環境中的各項危險因子依然存在,影響就不單純醫療人員本身之安危,更影響就醫病患的權利,更甚者影響國家醫療,使具醫療風險高且易發生爭執的科別均缺乏人才,使各醫學院畢業生傾向較無爭議的科別,此將嚴重影響我國醫療發展。當然,政府面對醫療暴力及醫療糾紛問題,均投入許多資源力圖改進,從修改法規加重刑罰、建置通報系統到大量的政策文宣,「反暴力」已經成為醫院安全管理的主流;但這些介入究竟真能帶來改變,或者僅淪為口號?也是許多醫療人員與民眾持續至今的質疑。
根據衛生福利部2014年統計數據,有18.3%的醫院員工,在職業生涯中曾遭受過肢體暴力,有高達63.7%的員工在最近一年曾遭到肢體暴力,誇張的是,居然有36.4%的醫院員工,曾遭到 5 次以上的暴力行為。另據 2017 年臺大醫院安全室主任石富元醫師的統計:「醫療暴力類型:74.3% 為不友善不合作的態度、12.3% 為言詞辱罵、3.9%為重度暴力或使用武器;暴力事件的處理結果:79.7% 需要進行約束或壓制、13.4%言詞解釋勸導即可、5.6%需要通報警方處理。」
醫療暴力適用條文
對於醫療暴力發生刑罰上之處罰規定,在臺灣有刑法、醫療法(特別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三種規定,相關規定如下﹕
一、醫療法第 24 條第 2 項
(一)條文內容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二)罰責
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
(一)條文內容: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
(二)罰責: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醫療法第 106 條第 3、4 項
(一)條文內容: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第 4 項 犯前項(第 3 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及致重傷者。
(二)罰責:第 3 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2 款
(一)條文內容: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二)罰責: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一)條文內容:加暴行於人者。
(二)罰責:處新臺幣 1 萬 8,000 元以下罰鍰。
六、刑法第 135 條
(一)條文內容: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2.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致重傷者。
(二)罰責:第一項、第二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項前段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後段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刑法第136 條
(一)條文內容: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二)罰責:第一項前段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後段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一)條文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二)罰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九、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一)條文內容:公然侮辱人者及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二)罰責:第一項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
十、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或致令不堪用
(一)條文內容: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二)罰責: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十一、刑法第 353 條
(一)條文內容: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因而致人於死者及致重傷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罰責:第一項處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前段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後段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刑法第 354 條
(一)條文內容: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二)罰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結論
醫療暴力對社會影響之大,故提供警察人員於醫療暴力過程中可適用之條文規定,除此之外,警察人員亦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管束等暫時性之處分進行現場控制,期望警察人員於醫療暴力過程中發揮關鍵力量,讓醫病人員都可以在和平的過程中接受醫療,也不會造成醫療人員的陰影。
最後異動時間:2022-08-24 下午 03: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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