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取締大型(遊覽、砂石、貨)車輛技巧及經驗探討-交通警察隊 組長陳俊吉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苗栗縣警察局轄內管轄2條主要河川流域,分別係北端後龍溪、南端大安溪,又主要有火焰山脈位居中端,且本轄為觀光旅遊勝地,三義鄉西湖渡假村、3D彩繪村、勝興車站、龍騰斷橋,銅鑼鄉客家大院、銅鑼客家文化園區、九華山朝聖地,苗栗市功維敘隧道、火車博物館,頭屋鄉明德水庫、雅聞森林玫瑰園等處觀光地點,所以每逢疏濬期間、例(假)日及連續假期,均湧入大量大型車輛(砂石、遊覽車)進入本轄,勢必影響當地居民及用路人安全。
近日電視媒體接連報導轄內臺61線西濱快速公路發生多起死傷交通事故,例如:砂石車撞上苗栗工務段工程車、營業貨運曳引車因變換車道不當撞擊中央分隔島、砂石車疑似規避警方攔檢轉彎不慎側翻…等,均造成重大(要)交通事故、傷亡慘重,許多家庭破碎;從其發現往往發生事故,眾人矚目均是究責車輛本身打造設計、高度,甚至車齡,或是駕駛人精神狀況、有無飲酒等情事,從未深入探討道路狀況、駕駛人駕駛(習慣)道德,最後係警察(機關)人員現地執行成效,回歸至法律規定層面,警察人員執行取締(執行)勤務均依據法律(令)規定,且必須符合行政程序原則,否則稍有行政瑕疵,一旦提起行政訴訟,均遭法官撤銷行政處分。舉例說明:堪稱大型車輛重要命脈即是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首先要在此先聲明及澄清大家的觀念,所謂「行車紀錄器」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各項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及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而非目前個人所有小型車輛自行裝設行車紀錄影像輔助器,也可說是即時錄影器材裝備,且目前法律尚未強制規定必須裝設,僅針對大型車輛必須裝設,然而該項執法(取締)技巧即在車輛出廠年份(1999.9.23)是最基本的要素,該年份日期以前均不用裝設,以後均需裝設該項裝備,再來就是如何判讀問題:
1、最外圈(1、2、3…23及24)數字:代表每日小時刻度。
2、內一圈(0至120):判別行駛速度。
3、最內圈:引擎是否有熄火或是連續發動情形(可判別有無疲勞駕駛行為)。
再來就是提及取締砂石車輛技巧及經驗,目前警察(機關)人員面臨最大取締(執法)法令問題即是有關超載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這即是拒絕過磅違規行為,在106年7月1日以前係規定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處罰新台幣一萬元罰鍰,對於警察同仁執法有相當大的侷限,且違規行為人多半選擇拒磅,無法有效遏止超載行為發生。案經修法後,放寬取締範圍及加重罰鍰,交通部對於公路總局統計,近2年拒絕過磅違規件數已遠比超載違規件數降低許多,為遏止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重量危害道路交通及路面橋樑安全,及避免其以拒絕過磅規避超載重罰之情形,已加重拒絕過磅之罰則由新臺幣一萬元提高為九萬元,且該項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接著就是辨別是否為砂石車專用車體,很簡單的方式就是辨別行照證件所登記的樣式,會註明『砂石專用車』字眼,以利明確辨識及舉發。
最後就是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裝設後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依同條例第18條之1各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另依據同規則第39之1條規定,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小貨車,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以下任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1)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
(2)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
(3)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
以上論述這麼許多淺見,係筆者自從民國94年從警以來累積經驗及執法技巧,又於101年錄取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103年6月份派任苗栗縣警察局迄今,均從事交通工作,且辦理執法(取締)業務,統計本局今(110)年與去(109)年執法成效如下表:
110年 109年 增減
重點違規 2,627 2,662 -35
超載 143 182 -39
筆者仍衷心提醒所有大型車駕駛人,違規超載行為罰鍰金額甚高,且採「重量法」,依據同條例第29條之2各項規定:
1、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3、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最後還是宣導各位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才是不二法門,「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是大家所樂見的喔!
最後異動時間:2022-08-24 下午 04:11:3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