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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演習介紹
發布單位: 資訊科  
簡介
萬安演習是中華民國的防空演習代號,由中華民國政府策劃、發布。目的係提升全民敵情警覺及國土安全網之效能為主軸,統合運用地區能量支援軍事作戰,驗證縣(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與轄內重要基礎建設安全防護之措施,俾強化軍民聯合防空作為與空防整備,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沿革
為提高民眾防情警覺,自民國46年起定期辦理防空演習,並於民國67年定名為「萬安演習」,辦理防空及戰災救護演練,配合國軍演習,驗證全民聯合防衛作戰之支援能力。民國90年11月14 日《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實施後,統稱「全民防衛動員(萬安)演習」;另鑑於天然災害日益嚴峻,民國100年起與行政院災害防救演習合併實施。

與「民安演習」的區別
自民國104年起,依演練性質將演習區分為「全民防衛動員暨災害防救(民安)演習」及「軍民聯合防空(萬安)演習」,「民安演習」以動員、災防及重要政經建設施維護為演練主軸,「萬安演習」則以防空疏散、交通管制及戰災救護演練為驗證重點,期強化地方政府應變能力及動員準備具體作為。

演練內容
一、在儘量不影響民眾生活作息原則下,採有預告、分區異時(同時段)方式,於晝間實施30分鐘之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人車疏散、交通管制及戰災救護等實作演練。
二、自106年起,演習當日13時30分,內政部警政署將利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災害訊息廣播平臺」介接系統,發送簡訊至演習區域內所有3G、4G行動電話,以提醒民眾配合演習管制作為及相關事項,並於14時發送演習結束之訊息,預期將有擴大防空警報通知範圍及可提供聽障人掌握警報資訊等效益。

警察局演練重點
一、防情傳遞及警報發放(由民防管制中心負責)、交通管制及人車疏散、避難作為。
二、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容量驗證。
三、民防人力與各類防護團支援交通管制、防空疏散及災害救援之作為與效能驗證。

警報發放時民眾行動要領
一、人員行動要領:
(一)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關閉門窗、水電、瓦斯及熄滅燈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二)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應依避難指示,由空襲執勤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三)在工作場所(如機關、社團、工廠)及在學校之人員、學生,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避難位置避難。
(四)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二、車輛行動要領:
(一)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二)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
(三)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放,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四)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車內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五)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六)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該捷運公司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七)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及本縣各高架道路匝道實施管制,准下不准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高架道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匝道車輛,立即疏散避難。
(八)各港口停泊之船隻一律靜止,航行中船隻應加速離開航道,向附近港邊停靠。
(九)國內各民航班機均正常起降,惟下機旅客、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三、燈火管制:
(一)警報發放後,車輛靠邊停放並關閉車燈,人員下車避難。
(二)所有住戶、商店、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一律關閉室內(外)電燈及廣告招牌燈、霓虹燈、造型燈。
(三)如特殊工作或緊急狀況需要室內照明時,應將光源調弱並做適當阻隔,以光線不外露為原則。

相關規定及罰則
演習期間,依據《民防法》第21條「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違反疏散避難命令者,並得依同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軍民聯合防空」演練,係在儘量不影響民眾生活作息下,經由全民共同參與及配合,達到熟練防空作為,透過歷年萬安演習的整備與全民國防理念的宣導,讓民眾對於全民防空也有一定程度的參與和了解。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9 上午 11: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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