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感大聲說出來
公布日期:2017-11-14
發布單位:
資訊科
秘書科 股長陳鏡華
新聞一
蘋果日報106年8月24日報導:「2014年4月11日太陽花學運期間,大學生洪○晏等人涉號召群眾以『路過』方式,在臺北市中正一警分局前喊口號,抗議警方驅離公投盟的集會遊行,一審依集會遊行法等罪判洪男4人各拘役30天到80天,洪男4人上訴堅稱無罪,高院二審認定本案被控侮辱公務員部分,均屬言論自由範圍,今改判洪男與同案被告陶○無罪,另2名被告蕭○呈、撒○安因推擠警員,仍被依妨害公務罪各判拘役50天、40天,撒○安無前科,獲緩刑2年,須接受法治教育40小時,全案定讞。洪○晏在臉書表示,希望家人理解他們的努力,未來會繼續致力於相關權利倡議,尊重法律判決,但不代表不爭取更公正進步的法律,有很多好的法律人,應該努力鼓勵好的、進步的部分,取代不好的,洪○晏指出,抗爭是群眾的抗爭,他們個人只是縮影跟剛好分工到這個位置。希望人們可以從他們身上瞭解到一些關於抗爭的事,譬如司法成本,以及如何行動和面對代價的方法。洪○晏指出,應該提倡積極保障抵抗權,抗爭權利的保障應該優先於行為性質的判斷。和平集遊權或現行集遊法都還很消極,需要更進步。洪○晏認為,應該推動抗爭制度改變,對抗爭司法追訴的轉型正義『公布真相、追究責任、損害彌補、道歉賠償、教育紀念改變制度,避免再發生』,推動司法的一致和衡平。警惕國家放大抓小的分化。Savungaz(撒○安)則在臉書指出,這告訴大家絕對不要當庭嗆法官喔,警察才需要法治教育外加兩公約基礎的人權教育吧。」
新聞二
自由時報103年9月24日報導:「丟鞋無罪!前年12月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舉辦世界人權日活動,馬英九總統開幕致詞時,『908臺灣國』總會長王○極與成員賴○徵,從臺下朝馬英九丟擲運動鞋和資料袋,但未丟到,臺北地檢署以強制罪、妨害合法集會罪將兩人起訴,臺北地院認定,王等兩人丟鞋後未造成活動中斷,馬仍持續致詞,集會程序並未受到影響,高等法院今仍判兩人無罪,全案定讞。高等法院合議庭長鄧振球上午宣判時指出,合議庭認同和肯定一審見解,認為王○極、賴○徵二人並無妨害與會者行使集會權利的主觀犯意,也無危害該集會自由和活動進行的客觀事實,因此並無犯罪行為可言。判決指出,當天政治受難者家屬與抗議人士到場嗆馬,現場帽子、球鞋齊飛,群眾大罵文化部長龍應台,馬英九上臺後抗議更是激烈,74歲王○極脫下兩只球鞋丟馬,60歲賴○徵也將現場發放的新聞資料袋扔往臺上的馬英九。以臨時來賓身分到場的王○極和賴○徵,除了拋鞋和資料,並無妨害民眾報到參與集會、妨害活動程序的積極行為,且現場還有其他民眾以言語、行動鼓噪抗議,騷動並非兩人造成,總統仍持續致詞,活動也持續進行並未中斷,也未妨害與會者的集會自由,不符集遊法與刑法犯罪要件。」
相關抗爭新聞事件
近來,不滿年金改革人士持續對總統蔡英文進行抗議,從丟擲鞋子、水瓶,到有人丟擲石塊,抗爭愈演愈烈,就連難得在臺灣舉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亦成為反年金改革人士抗爭的殿堂,竟發生了致使選手們無法進場參加開幕之窘境,甚至還有丟擲煙霧彈之情形,豈不貽笑國際!
抗議及遊行是彰顯人民言論自由權利之方式,也是民主國家必經的途徑。針對國家政策提出不同見解,實為人民發聲管道之一,然民主的真義在於決策者容許與尊重不同的聲音,但持相反意見發聲者,亦應有民主素養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邇來,法院幾件判決及裁定引起社會大眾及警察機關的譁然,例如反年改團體在今年4月19日,針對7名民眾以身體阻擋臺北市長柯文哲及多名立委進入立法院,被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最後法院裁定,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且7人行為尚未達違法程度,裁定7人不罰。另外,對於2014年太陽花學運,因警方展開立法院外驅離行動,網友發起路過「中正一」活動,當時的臺大學生持麥克風向群眾演說,並辱罵「中正第一分局無恥」、「無恥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長)」、並對分局長罵「下賤、下流、無恥」。臺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署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但高院撤銷改判,認為被告只是欲藉聳動、具有貶抑性質言語及動作以達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吸引社會大眾關注公共事務之目的,顯然非屬單純發洩個人情緒,無罪確定。
法官判決之影響
雖然法官有權以自由心證認定各類案件之構成要件,但該判決之影響絕非個案之結果,將有擴大模仿之效果。法院判決除應考量同樣事件,扣除並非阻卻違法事由之「抗議政府作為」、「民主轉型」等相關訴求後,回歸刑法審查違法事件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等三階段論證之下,該行為是否經得起考驗?不無疑問,而且身為第一線執法的警察同仁,對於往後同一類似型態之犯罪事實,如何去認定與執行?例如同樣針對侮辱公署之要件內容,臺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署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但高院撤銷改判,認為被告只是欲藉聳動、具有貶抑性質言語及動作以達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吸引社會大眾關注公共事務之目的,顯然非屬單純發洩個人情緒,無罪確定。說真的,在基層員警教育中教書的我也茫然了,難道罵人無恥、下流、下賤,只因具備後續以吸引社會大眾關注公共事務之目的即可無罪﹗刑法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中,難道有此規定可以免責。執法人員執法需有統一基準,那就是刑法規定,警察同仁養成教育期間修習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令規定,於工作實務上依法執行。但對「藉此吸引社會大眾關注公共事務之目的,顯然非屬單純發洩個人情緒」等事由可以侵害(侮辱公署或他人)他人權利之理由則難以認同。若可,該事由將無限上綱免責要件,除讓有心人士予以模仿外,實難想像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如何後續同類案件之執法?當同樣事件再次發生挑釁公權力、辱罵公署及執法人員時,身為執法者的警察是否應當以現行犯當場逮捕?
感想
個人認為民主法治國家之價值詮釋應為在法治範圍界線內,人民對政府施政可自由表達其不同之意見。然若違反法治範圍界線之人則應負起應有之法律責任。然特別需要法官的判決來支持警察公正且正確執法,若是法官判決推翻警察執法認定之構成要件,警察是否應當審視執法要件?認定要件有無錯誤?檢討執勤方式?臺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這是大家所不能否認,而且經由民主程序政黨輪替,已無所謂獨裁之情形發生,要是政黨施政不符民意則將可能發生政黨輪替之情形,以選舉來表達意見及表達意見不滿。既然為民主國家,對於民眾不同訴求之抗爭則在所難免,也是民眾發聲的一種方式之一,目的為喚起政府傾聽民意之重要管道。但是發聲必須在不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下進行,若是發聲抗議過程中,損害公務、侮辱公署、公務員,甚至侵害現場之其他民眾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權益時,則應負擔起應負之責任﹗反之,若無罪事由過於籠統,未能為社會大眾所信服,易讓有心人士藉此更加肆無忌憚的破壞社會大眾的公益。雖然不能強求法官必須相同判決,雖然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法官能自由心證認定犯罪證據中可得而知,但該自由心證仍必須於法有據,且放諸四海皆準,於此,警察人員方可為執法依據與為後續執法之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