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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酒精快速檢知器要領探討及分析 - 苗栗分局第二組 巡官楊秉學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前言
酒後駕車對於道路上用路人之安全威脅危害甚鉅,酒駕肇事傷亡時有所聞,早在民國85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立法規範處罰,更陸續將酒醉駕車納入刑罰(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將酒駕拒測、肇事後拒測、肇事後無法實施酒測等態樣立法處罰,惟酒後駕車情事仍逐年攀升,在社會各界對酒後駕車高度重視、凝聚共識背景下,遂於民國102年再度提高酒駕罰鍰,內政部警政署亦為宣示警察強力執法決心,杜絕駕駛人僥倖心態,每月統籌規劃實施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貫徹「酒駕零容忍」的宏願,有效防制酒駕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

在現行酒駕立法目的及社會期許之下,如何有效取締酒後駕車並強化執法品質,一直係警察不斷策進的方向,在執勤裝備、器材的部分,當前全國各縣市均賡續精進警用酒精濃度測試儀器之品質,並強化同仁使用技巧,期能增進同仁執法品質,尤以酒精快速檢知器更是近年來警方極力推行的新型酒測儀器,惟因其抽氣方式與傳統型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器有異,常遭不知情受檢測民眾誤解,時有令人貽笑大方的趣聞發生。以下就酒精快速檢知器相關執法依據及使用技巧,並分析其與傳統型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器迥異之處,以增進同仁使用酒精快速檢知器之概念及技巧,確保勤務遂行。

※酒精快速檢知器執法程序及相關法理依據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係內政部警政署依據相關法規加以訂定,使第一線執法人員取締酒後駕車有所依循,然現行同仁多誤認使用酒精快速檢知器進行檢測,與使用傳統型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器有異,不僅可快速篩檢受檢測人有無酒精反應,且未侵害受檢測人權利,遂全然罔顧「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依據,時有負面案例傳出,影響警察社會觀感及專業形象甚鉅,是以,使用酒精快速檢知器檢測之執法依據雖老生常談,確又叫人不禁想反覆提醒!

有關使用酒精快速檢知器相關執法依據,臚列如下:

一、對於車輛之攔停,駕駛身分之查證,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警職法)相關規定:
(一)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二)警職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三)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取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二、實施酒精檢測之詳細操作方式及過程應注意事項,係依據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處理細則)第19-2條第1、2、3、4項相關規定,分述如下所列:
(一)處理細則第19-2條第1項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2、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3、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4、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二)處理細則第19-2條第2項規定: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三)處理細則第19-2條第3項規定: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結語:使用酒精濃度檢測儀器應符合攔停、臨檢程序、要件,當前實務上多係以酒精快速檢知器先行篩檢,如受檢測人有酒精反應,復操作傳統型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器依上開操作方式及過程應注意事項實施酒精濃度檢定,爰使用酒精快速檢知器應恪遵比例原則,切勿侵害民眾權益。

歸納分析:
一、使用酒精快速檢知器應依據警職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署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務必符合攔查、臨檢要件,方能向民眾進行測試,以落實程序正義,保障人民權利。(另按內政部警政署107年12月5日警署交字第1070169018號函文內容,重申嚴禁員警以酒精檢知器,利用車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際,逐一請駕駛人進行測試,辨明有無飲酒徵兆,該「一網打盡」之執法方式顯逾越比例原則,與相關規定、程序均不符,各同仁應引以為鑑,以免遭致非議)
二、先以酒精快速檢知器快篩,如受檢測人有酒精反應,復操作傳統型呼氣式酒精濃度檢測器進行檢測。另酒精快速檢知器應以「定性」顯示(僅回饋有無飲酒反應),切勿以「定量」直接顯示數值,即受檢測人之酒測值應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認證之酒精濃度檢測儀器檢測認定,避免有前後兩次檢測數值情形發生,徒惹非議。
三、酒精快速檢知器係採抽氣取得氣體以分析有無酒精成分,執勤時可善用問答方式,技巧性取得氣體。
四、當前多數民眾對於酒精快速檢知器取樣方式未臻熟稔,執行勤務請民眾配合施測前,應扼要說明施測方式,避免民眾誤解,衍生後續爭執及新聞議題。

結語
酒精快速檢知器係當前取締酒駕的執法利器,具備攜帶便利、檢測快速等特性,在民眾針對警察攔查、臨檢等作為益發審視執法品質的背景下,同仁使用酒精快速檢知器應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務求熟稔操作要領,以保障民眾權利,樹立警察專業形象。此外,「取締酒後駕車」係當前重要的警政工作,如能在嚴正執法的前提下,兼顧卓越執法品質,定能將警察優良形象向社會大眾行銷、遠播,然而吾等在追求社會掌聲與肯定之際,應與時俱進,檢討當前負面案例不適宜之處,並透過嚴密教育訓練,以強化同仁專業法學素養及使用酒測儀器要領,同時落實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品質。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警用酒精濃度檢測儀器分析對照表
    下載PDF檔案(警用酒精濃度檢測儀器分析對照表.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9 下午 01: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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