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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修正(草)案之緣由及重點-苗栗分局第五組 巡官楊秉學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前言

現行臺灣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主要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規範為依據,無論係死傷交通事故(A1、A2類道路交通事故)或單純財損交通事故(A3類道路交通事故),警察均須依法受理、處理,以展現警察優良服務品質。

如若針對單純財損交通事故深入探討、分析,就法理面向而言,單純財損交通事故(A3類道路交通事故)屬於民事案件,肇事當事人或保險公司應基於保障自身權益進行蒐證作為,警察理論上應不涉入處理,僅針對違規部分予以適當處置,當涉及刑事案件時(如:公共危險、肇事逃逸或失竊車輛等)方介入查處;另就實務面向而言,警察處理A3類道路交通事故於接獲報案後趕赴現場蒐證續完成談話紀錄至線上E化相關卷資完畢,處理時間平均尚須40~60分鐘,業占警察相當程度之勤務時間。

在警察業務日益擴大、高漲的背景下,警察秉持著「為民服務」的宗旨,單純財損交通事故(A3類道路交通事故)仍須由警察機關提供警力介入處理、蒐證,業造成警察其他勤務推行窒礙。為疏解此瓶頸,內政部警政署業針對A3類道路交通事故函詢各縣市警察機關及相關專業機關提供意見,研議修正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以簡化A3類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以下就研議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部分重點條文(草案)及現行規定,分析其條文內容迥異之處,以供同仁未來處理事故知照。

歸納分析:

一、就文字部分酌作修正;另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肇事原因禁止個人揣測用詞且「應注意車前狀況」應有具體事證足認當事人違反義務規定,以免致生質疑。

單一車輛交通事故或已取得事故發生過程影像畫面,處理人員得僅製作現場草圖,以簡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惟如當事人事後申請現場圖,另補製現場圖後提供。
將現行之「談話紀錄表」及「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整合為「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訪問表」,並將多數調查內容採制式問答勾選方式,簡化文書作業。
增訂規範要點明確規定非屬道路範圍發生人員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交通事件並不適用,警察另依其他相關作業規定辦理,避免警察因處理非屬道路範圍交通事件未循本規範繪製現場圖、製作談話紀錄時,後續遭當事人質疑而投訴之情事。

結語

綜觀本次研議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之趨勢,除簡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以極大程度縮減警察處理A3類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外,尚明文條列非屬道路範圍發生傷亡或財損之交通事件不適用處理規範規定,以免除後續因民眾質疑致投入查處之精力與時間,此等均有助於警察業務執行,有效降低警察工作負擔。此外,「服務導向」與「顧客導向」係當前重要的警政工作理念,處理交通事故已然是警察基本工作之一,如能在簡化處理事故作業程序前提下,兼顧卓越服務品質,定能將警察優良口碑向社會大眾行銷、遠播,然而吾等在追求社會掌聲與肯定之際,應與時俱進檢討當前法律不適宜之處,並透過嚴密教育訓練以強化同仁專業法學素養及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技巧,同時落實事故處理品質管理,方能面面俱到,增進社稷福祉。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
    下載PDF檔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9 下午 0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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