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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遊覽、砂石、貨)車輛檢驗、管理及稽查制度-苗栗分局第五組 巡官陳俊吉
發布單位: 資訊科  
一、緣由:
近日電視媒體接連報導大型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例如:苗栗縣三義鄉九華山遊覽車因閃避動物突然失控撞及護欄8人擦挫傷、苗栗市預拌泥土水泥車壓傷騎乘自行車之國中生,國道三號拖板車駕駛拿東西未留意行車狀態,結果均造成重大(要)交通事故、致使傷亡慘重,衍生許多家庭破碎;探究事故原因,眾人矚目均是究責於車輛本身打造設計、高度,甚至車齡,或是駕駛人精神狀況、有無飲酒等情事,從未深入探討道路狀況、駕駛人駕駛(習慣)道德,最後即檢討警察(機關)人員現地執行成效,因此,警察人員執行取締(執行)勤務均應依據法律(令)規定,且必須符合行政程序原則,否則稍有行政瑕疵,一旦提起行政訴訟,均遭法官撤銷行政處分。

二、現況分析:(著重3E政策)
(一)交通工程:路、車及人的因素
1、部分道路寬度不足(例如:普遍道路雙向各1 車道之路段,大型車輛占用大部分車道寬,導致壓縮後方機車行駛空間或使機車需繞行;另大型車在路邊違規停車也影響後方機車行駛,致生事故。

2、大型車行駛之特別規定:
(1)對未申請核發通行證之大型車,管制可行駛之範圍、道路、時間。
(2)尖峰時段禁止大型車行駛。
(3)禁止大型車在3 車道以上道路行駛內側車道。
(4)禁止大型車路邊停車。

3、車輛設計、裝置規定:
(1)大型車防捲入裝置失效或距地面太高,無法防止失控之人車捲入車底。
(2)車側轉彎警示燈或蜂鳴器失效,無法警示後方或車側的人、車。
(3)大型車夜間在路邊違規停車,後車尾處未設反光裝置、明亮警示燈或剎車燈太暗,致後車追撞。
(4)大型車車體大、車側甚長,稍有不慎甚易肇事;車輛甚重,稍壓及就造成嚴重死傷。

4、駕駛人因素:
(1)行駛中注意後方來車動態、未預先切換至外側車道、轉向未讓直行車先行。
(2)違規停於車道內上、下客貨,致與後方沿車道駛至之車輛發生事故。
(3)大型車路邊違規停車,阻礙後方直行車動線,致後方車追撞大型車或繞過大型車時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
(4)大型車未依規定之道路、時段及車道行駛。

(二)交通教育:法律規定層面
1、增列公務車輛應申請臨時通行證
2、修正大客車、大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
3、車輛行駛禁行規定
4、增訂大型車輛(自107年1月1日起應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與合於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於108年1月1日起大客車電氣設備數
量及位置應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紀錄相符。

三、交通執法:
依警政署所列有8 項,修訂後將逆向行駛、轉彎未依規定及二項機車違規事項改列重大動態肇因,另依地區特性增列「噪音改裝車」,計列管6 項,依106 年度執行成效與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分析結果,有繼續執行之必要。其中考量肇事因素將逆向行駛:法條名「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雙黃線行駛)及不按遵行方向行駛(闖單行道)」及轉彎未依規定:「a、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轉彎(不含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b、在多車道左(右)轉彎,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改列「重大動態肇因違規」專案。

四、結論
維護交通安全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共同營造「人守法、路順暢、車安全」是政府努力的目標與施政要項,更是全體道安工作伙伴職責,更重要的是必須喚起地區用路人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才能共創美好交通發展的美景。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下載PDF檔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_另開視窗
  • 修正大客車、大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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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行駛禁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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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型(遊覽、砂石、貨)車輛檢驗、管理及稽查制度
    下載PDF檔案(大型(遊覽、砂石、貨)車輛檢驗、管理及稽查制度.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9 下午 0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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