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人員面對稽查制止不停車輛是否尾隨、追車及法律適用面暨新修正法律探討-苗栗分局第五組 巡官代理警備隊長陳俊吉
公布日期:2018-08-10
發布單位:
資訊科
緣由:
警察是依法行事的團體,而國家也賦予了警察執法的手段,目前最能表彰警察職權的,就是根據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衍生出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但其中著重的部分是在於攔檢與盤查民眾身分,關於追車這手段,在法律上交代得並不清楚,而在警察法或是刑事訴訟法上也多無解釋。因此強調依法行事的警察,實施追車行為後,所能得到的保障,容易引起爭議,並且出現成王敗寇的極端現象。
警察執法原則中最強調的便是比例原則,在時序上如果以事後的觀點來探討比例原則,去追究警察執法所衍生的責任,容易忽略當下的情境,因為在事件爆發時,警察所能思考的時間往往只有數秒而已。如果只是單純的交通違規,警察當然可以照著內政部警政署頒定標準作業程序,拍照錄影事後舉發即可,但要如何在每個狀況中都去確保這僅是單純的交通違規?
現況分析:刑事警察與制服警察之挺追車及反追車意見
(一)挺追車—嫌犯沒滅證時間
1、刑警意見:「嫌犯就在眼前,難道眼睜睜看他走嗎?」用監視畫面追查嫌犯,無法第一時間確認犯行、車內是否有共犯,有盲點。
2、制警意見:若事後傳喚到案說明,乍看之下有保護員警、用路人和嫌犯的生命安全,但若車內是通緝犯,怎可能乖乖到案,若嫌疑人藏毒槍,就有充分時間藏匿或轉賣,這樣的結果對社會是好的嗎?
(二)挺追車—追車是警察本能
1、刑警意見:歷經有無數次追車經驗指出,見車輛違規落跑、衝撞路檢點等狀況,「現場本能反應就是追」,即使長官下令禁止追車,也無法完全限制。
2、制警意見:每位長官作風不同,現任支持積極作為,下任卻嚴禁追車,無所適從的總是第一線的基層。
(三)挺追車—禁追車打擊士氣
1、刑警意見:經過半年、1年甚至更久跟監及監聽等,好不容易掌握對象收網及持搜索票進行查緝,既使衝撞仍要追車逮獲。
2、制警意見:「單純下令禁止追車,打擊警察士氣,也影響民眾觀感」,違規、違法車輛擅闖路檢點,若警方不追緝,豈不如放任犯罪?也讓民眾有樣學樣,「違規就踩油門逃逸,反正警察也不敢追,所以警察當然要追車,但須考量自身安全,若危及安全則伺機後動,長官要警察不追車,只怕出事可卸責,警察不追壞人,民眾看的下去嗎?」,放掉可疑車輛,記車牌等下班,警察在民眾心中地位只會更低。
(四)挺追車—民眾出事誰負責
1、刑警意見:公務人員依法令行為不罰,國家應落實民主法治國主義,出事者即對主事者求償。
2、制警意見: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人員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由政府負責賠償;追車隨時在發生且有必要,巡邏看到闖紅燈等違規,不可能叫駕駛人回頭盤查,肯定是我們追上前示意停車,常有人嗆聲,我只是違規幹嘛一直追,但若是違規,為何不願接受取締;加速逃逸造成公共危險,為何反過來責怪執法者。
(五)反追車—變數太多易產生仇殺槍戰或車禍
1、刑警意見:刑警本身即駕駛銀色或黑色偵防車查緝歹徒,車身未有明確標示警察機關(單位)字樣或警示燈,容易被誤為討債、糾紛事件,逕而引發駁火槍戰。
2、制警意見:追車變數太多,沒人知道不願接受盤查的人,是通緝犯或闖紅燈心虛才跑」,警方會希望攔下查清楚,但若發生車禍,比例原則有時會變成害到基層的關鍵。
(六)反追車—無保障小心被告
1、刑警意見:認為「有功不一定有賞,弄不好第一個賠,還國賠加送法院,怎麼敢追」、「警車連意外險都沒保,追什麼車?」「先想想家人,再決定是否要追」,「追到又如何?頂多嘉獎,記功,出事就是一輩子的痛」。
2、制警意見:追車駕駛要有技術,還要經驗,一般違規不要追。嫌犯開槍、丟毒品,現行犯當然要追,但出事了,還是追車警察的責任。有人認為警察不該追車,「既無保障又可能被告」。
四、結語:
(一)飛車追逐具有高度傷人及自傷風險
對於警察執法上使用武器所造成的風險,比較容易受到注意,然而,警車雖然並非警械,但飛車追逐中對追逐對象、路人以及員警自身的身體與生命風險,其實並不亞於使用警械。過往已有許多追車導致的傷亡案例,任何公權力的行使,即便目的正當,仍須遵守比例原則,不應不擇手段。對於交通違規的取締確實有必要,順帶查獲毒品等其他案件。但僅以違反交通規則的事實,以及可能順帶破他案的無根據「懷疑」,是否值得採取置員警自身與其他民眾於高度風險的飛車追逐手段,是很有疑義的。事實上,警政署對此並非毫無規範,在警政署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當中就規定了,對於單純違反交通規則而攔檢不停的車輛,應逕行舉發或通知其他崗哨攔停,除了車上有重要罪犯、車為贓車或明顯犯罪嫌疑之外,不可尾追,以免發生事故,造成人命財產損傷。顯然警政署也理解到追車帶來的風險,並作出明確規範。
(二)鼓吹奮不顧身,實為不負責任
在付出許多人命與財產代價,負責任的警察機關,應當是要求員警依法執勤,並且時時將員警與民眾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順位。警察工作確實有時不得不背負自身與他人的性命風險,但就算不懼危險,也仍不應輕易陷自身與他人於險地,作為專業者,反而更應展現對保護安全的高度意識與技巧才對。
(三)安全回家,勝過千千萬萬個讚
警察機關若以公關形象或績效為優先考量,無視作業程序,持續在實務上誤導甚至要求積極追車的話,恐怕只因交通違規而起的追逐事故,還會一再上演。就算目前臺灣輿論多半會大力「挺」警察,而就實務見解看來,法院也傾向支持警方做法,但事故中所損失的人與財產,以及當事員警所背負的壓力,卻是無法靠臉書按讚與點閱率來彌補的。
警察不是不死不傷的超級英雄,街頭執法也不是拍警匪片,面對不幸事故,盲目「挺警察」,反而是愛之適足以害之了。貫徹正確的訓練與作業程序,讓基層員警能清楚目的與手段,謹慎地避免不必要的寶貴生命財產損失,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