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警察人員執法新利器-防護型噴霧器(辣椒水)-苗栗分局第二組組長盧彥廷
公布日期:2018-02-14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前言
過去員警站在第一線執法,遭遇酒醉、群眾事件、鬥毆、嫌犯反抗等,多以對空鳴槍、使用警棍等方式嚇阻,但慌亂中不慎造成傷亡,或是適得其反的情形屢見不爽。更有員警指出,參照歷來法院判例,不少員警開槍執法主張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審理時卻遭法官以未符「合理必要性」、「比例原則」為由判刑,然而現場狀況瞬息萬變,著實難以符合法官事後書面審查,導致員警有槍不敢開,成為「帶槍的弱勢」。此種窘境在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執勤准予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有大幅度的轉變,由於該噴霧器只會造成相對人暫時失去反抗能力,以利員警逮捕,又少有造成對方傷亡之紀錄,相較警槍、警棍管用,因此已躍升警用裝備使用排行之首。
防護型噴霧器(辣椒水)之簡介:
防護型噴霧器(辣椒水)的英文名稱為pepper spray或OC spray,其裝填物主要為辣椒中所萃取精煉出的油性樹脂辣椒,性質上屬於化學噴霧器、發炎劑,故其對人體使用後,人體組織黏膜將會產生急性炎症,導致眼睛、鼻腔、喉嚨燒灼感並伴有咳嗽症狀,視力、呼吸都將遭受限制,而產生短暫無行為能力現象,事後僅需以清水沖洗並休息30-60分鐘即可恢復正常,對人體少有產生傷害。
防護型噴霧器(辣椒水)使用之依據及注意事項: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之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次按「警察勤務條例」第23條之規定,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是以,內政部警政署於105年11月10日函頒「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規範並授權員警為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社會安全時,得合理合法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惟使用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認為以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制止為適當時,即得使用。
2.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應先口頭警告相對人,仍不聽從時,即得使用。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3.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
4.於制止或施用警銬逮捕相對人後,避免其臉部接觸地面影響呼吸。
5.應注意風向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之情事。
6.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7.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8.使用傳統警械易致爭議,員警執法陷兩難:
按「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核定之器械。參照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我國警械計有4類31款,其中僅有鋼(鐵)質伸縮警棍及各式手槍等2款為實務上所運用,兩者相較,手槍威嚇及制止力相對為高,因此於逮捕罪犯或執法遭受反抗、攻擊時,實屬不可或缺之選澤。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1.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4.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5.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6.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此外,槍械因具高度殺傷力,因此法令對於槍械之使用賦予高度限制,從「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即可觀之。而槍械使用時,因不確定性高,往往亦伴隨著不可逆之結果(如死亡、癱瘓等),因此縱使員警依法合理使用槍械,因與法院認知見解有異而遭起訴判刑者,並不少見。
104年12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葉○查捕通緝犯遭遇反抗,葉員開槍制止間接造成犯嫌死亡,而遭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定讞,消息傳出警界譁然,警政署更因此宣示成立「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並號召警友募資成立專戶,提供同仁更好的訴訟資源,藉以鼓勵同仁無懼執法、大膽用槍,然而實際上,本案已造成員警執法的寒蟬效應。
防護型噴霧器提供員警執法上另一道安全選擇:
過去員警執法上的選擇並不多,除了持有凶器或激烈攻擊、反抗,致員警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時,自得依法使用槍械外,其餘員警執勤最常遭遇之酒醉鬧事、聚眾鬥毆等情事,單憑警棍實難以發揮具體功效,員警僅能徒手進行壓制,卻往往以受傷收場。而防護型噴霧器因其功能與特性,正可降低員警使用槍械所承受之壓力與負擔,並可避免與相對人肢體接觸,因而成為員警執法的新選擇,其與使用槍械之差異彙整如下(附表1)
本局資訊科防護型噴霧器配發及使用情形:
常見的防護型噴霧器依噴灑模式計有氣柱、水柱、泡沫及膠柱等4種,警察局迄106年9月份為止,共購置配發本局資訊科186支水柱型噴霧器,足供所有外勤同仁使用。經統計106年全年度執勤使用紀錄,計有5案,均成功化解危機且未導致人員傷亡,成效極佳 (如附表2)
防護型噴霧器使用時應有的認知及後續處理原則:
防護型噴霧器係低致命武器,而不是非致命武器,當相對人將噴劑吸入呼吸道後,將造成呼吸道內血管急速充血及膨脹,使呼吸道變窄,因此若同時遭員警長時間以面朝下壓制時,將容易造成「體位性窒息」之結果,尤其是肥胖及溺醉者,最容易發生,因此在控制住相對人後,應立即使其坐正,以保持呼吸道暢通。
而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之處理原則,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5點規定,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因此,同仁對於遭噴劑之相對者,應將相對人帶離,以避免持續遭噴劑汙染,並以冷水沖洗,以消除皮膚上之殘留噴劑。另嚴禁使用溫水或摩擦眼睛及受汙染之皮膚,以免疼痛加劇。
結語
嚴正執法乃穩定社會之重要關鍵,對於糾眾鬥毆、酒醉鬧事等影響社會觀瞻之行為,有了防護型噴霧器,員警將不再是「帶槍的弱勢」,可以即時斷然處置,透過媒體畫面,將警方展現公權力之意志傳達給民眾,有效安撫民心,且兼顧三安(自身、當事人及案件之安全)。然防護型噴霧器終究仍屬低致命武器,使用上仍應以必要性、合理性為前提,並符合比例原則,需透過嚴密的教育訓練,結合專業的法學素養,始能真正成為警方執法新利器,兼顧當事人權益與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