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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的心得-局長室 局員陳鏡華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新聞報導內容:
聯合新聞網2022年9月7日報導:「台南市警二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員凃明誠、曹瑞傑上月22日追捕竊車嫌犯遇襲,因公殉職,經過17小時的追捕,凶嫌林信吾隔天清晨即在新竹客運站順利將他逮捕到案,台南地檢署今天偵結起訴,對林信吾求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檢方指出,凃、曹業已長眠,所遭受的暴行及其兩人身上怵目驚心的創傷、臨死的呻吟至今仍在控訴,要求對林處以應得的懲罰。而真正有權寬恕、憐憫被告的兩人已逝,對被告處以極刑雖無法喚回兩人之生命,無法逆轉被告的惡行,無法平復家屬的悲痛,更無法矯治、改善被告,但卻是唯一能充分評價被告殘酷惡行、予以公正應報的刑罰。所以林對凃所犯強盜殺人,及對曹所犯殺人犯行均求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上月22日上午10點40分民權所受理機車竊案,36歲備勤警員凃明誠以車辨系統查出這輛贓車在安南區土城地區出沒,與負責交通稽查的28歲警員曹瑞傑駕駛巡邏車趕赴,陳姓警員則騎機車前往協助。
11點48分,陳姓警員騎機車趕到現場,發現凃倒在警車門旁,脖子有20餘公分長刀傷,疑遭割喉,曹倒在一旁,身上也多處刀傷,均無生命跡象,兩人被緊急送醫都回天乏術。警方封鎖現場採證,發現凃的配槍及2個彈匣24發子彈都不見遭搶走,現場發現6枚彈殼及1把假槍,巡邏車右前擋風玻璃有1彈孔,未發現凶刀;警方經過17小時追緝,46歲凶嫌林信吾23日凌晨在和欣客運新竹站落網。
檢警查出,過去就因搶奪超商等案件被判刑定讞的林信吾,上月13日從明德外役監返家探視卻逾期未歸;22日中午在安南區台江大道四段、北汕尾三路產業道路涉嫌殺害兩名警員後,隨即換裝,又持殺警後奪下的警槍到新營一家超商逼店員交出現金7千多元後,隨即展開逃亡行程。
林信吾犯案後先變裝,並不斷變換交通工具,先南下再北上展開一連串逃亡路線。他先搭計程車到赤崁樓附近,改搭公車到台南市立醫院站,在醫院門口搭計程車到保安火車站搭火車前往新營市,在新營涉嫌偷機車代步後,先到超商搶奪現金,接著搭白牌計程車前往高雄,在九如交流道下車,隨後搭和欣客運北上新竹。
警方連夜調閱監視器後,在他從高雄搭上客運後,隨即沿路掌握其行蹤。警方指出,當時車上12名乘客與客運司機都不清楚林的身分,警方除派車尾隨客運車外,也與客運公司聯繫,查詢車輛停靠站點,大批警力提早趕至和欣客運新竹站附近埋伏。
23日清晨4點多,大批荷槍實彈的員警躲在偵防車內,客運抵達新竹站,待司機先下車伸展筋骨,隨後就見林一人獨自下車,警方等林行經其中一輛停靠路邊的偵防車時,刑警猛然將門一拉,隨即跳出將他壓制,其餘埋伏員警也蜂擁而上。警方當場起獲遭搶槍彈,並由台南警方帶回偵辦。

林信吾在警詢時稱,因員警使用辣椒水噴霧器,受到刺激才抓狂,他說不是故意要殺警察,是喝酒後沒辦法控制,警方不排除是卸責之詞。至於8月15日未依規定回外役監報到,林信吾說,就是不想回監獄了,這段時間,他如同遊民在公園四處遊蕩,身上帶著7、8千元。」
用槍時機及警用裝備
這是一則令人心痛且難過的新聞,雖然檢察官起訴求處死刑,但卻也喚不回寶貴的生命。新聞輿論開始針對用槍的時機是否放寬,是否給予員警更大的用槍空間,還有員警用槍後的報告撰寫等等議題論述,其實看一下警械使用條例最後一次的修改時間是91年6月26日,距離現在已經20年了,是否能夠符合現今警械使用是值得探討,然而用槍的殺傷力較大,確實有必要審酌使用,才能達到目的且合乎法律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中使用警械後的審酌重點,本文就法院相關判決進行分析得知,法院審查重點在於「用槍時機」、「比例原則」及「過失要件」三個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中書中敘明「用槍時機」與「比例原則」及「過失要件」的重點要件,內容如下:「竊嫌有拒捕且駕車疾駛危及民眾安危,有使用警械之情形,復經喝令其下車未果,且車輛仍處於隨時可加速移動情況,基此急迫需要,自得合理使用警用配槍(用槍時機);此外,員警已克盡槍枝訓練要求,於用槍之際亦盡力避免傷及致命部位之注意義務,且無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其後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產生之彈道偏向,致使傷及行為人,顯非用槍當時之注意義務所能及,不得認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無過失要件)。因此,員警客觀上並無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亦已盡其注意之能事,難認有何過失。」法院判決很清楚的將「用槍時機」、「比例原則」及「過失要件」清楚說明,本案員警用槍被判決無罪。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中也將「用槍時機」及「比例原則」明文規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這是警械使用的時機,另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警械使用條例第7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警械使用條例第8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則在強調警械使用的比例原則。就條文內容可以知道除應符合用槍要件,也要注意用槍的比例原則。
臺南殺警案件,除了檢討用槍程序外,警政署署長及苗栗縣警察局局長陳武康均針對執勤裝備進行檢討,相關單位舉辦多次會議討論,陳局長向縣長爭取第二預備金,將目前執勤急迫需要的裝備立即採購。對於不同的適用對象使用不同的警用裝備,例如防割手套、辣椒水或電擊槍等等均有其效用,但使用時仍應注意使用時機,及避免過度等情況。

建議
從事警察工作遇到各種突發狀況相當多,特別在進行攔查或是取締時,更容易發生突發狀況,但不同的情況則需要不同的裝備應對及勤務編排。本局爭取相關經費進行補充,同仁使用上若有更好建議且符合法律使用規定者,也可循業務系統向警察局建議採買,除將警用裝備功能發揮到極致,而且也能符合同仁使用之方便。
除此之外,應注意執法技巧及態度,對於違法情況,如果不能夠掌握現場狀況時,則應請求支援後,持續監控現場,待後續支援警力到場後再執行任務。對於違規行為,若無法逕行攔查或舉發,則可採取逕行舉發方式為之,或請求警力支援攔查,切勿發生過度逞強,造成執勤的危險,甚至傷害。多注意執勤安全應為優先思考之內容,至於違法之嫌疑人及違規之民眾若無法立即逮捕或攔查,則應待警力支援,相信在警察團體戰力及通訊聯絡默契下,能夠迅速將違法之嫌疑犯及違規民眾繩之以法,又能夠保護自身安全。
最後異動時間:2022-11-04 上午 1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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