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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隨筆-電影為愛朗讀觀後感-外事科 警務員沈晏臣
發布單位: 資訊科  
《為愛朗讀》不只是一個愛情故事,也是一個法庭故事。劇中的漢娜在1943年曾經到西門子工廠應徵工作而擔任祕密警察,工作之一是負責挑選須被送進毒氣室處死的猶太人。在一次遣送猶太人的途中,夜宿在一間教堂,深夜教堂被砲彈擊中起火燃燒,教堂內的猶太人因門被反鎖住無法逃脫而活活被燒死。當時,約300個猶太人中僅一對母女逃生,女兒出了一本書控訴祕密警察的暴行並在法庭上當證人。當年擔任祕密警察的德國女性中僅漢娜一人承認做了此事,並反問法官:「顧好猶太人不讓他們逃脫原本就是我的責任,如果是你,你要怎麼做呢?」也因漢娜的坦白與不願讓專家來辨識她寫的字而默認一切罪行,使她被判無期徒刑。然而,劇中女主角漢娜,也就是被究責的加害者,主張自己的一切行為都是遵循法令,一切「依法行政」,舉著「依法行政」的大旗主張阻卻違法事由。納粹政權透過法律體系對於人權進行的大規模迫害,其所制定迫害猶太人的法律,到底是不是法律?當法律與正義衝突,負責審判的法官該如何適用法律?在為愛朗讀劇中,拉德布魯赫公式(Radbruch Formula),被用來討論納粹政權底下的法律,惡法到底是不是法?如果是,則漢娜無罪,反之,漢娜必須負起殺人之罪責。關於漢娜有罪與否之認定涉及什麼是法律之認定,什麼是法律可分為兩種學派,自然法理論屬於古典的觀點,自然法理論認為法律與正義間有本質上的關聯,亦即自然法理論主張,法律的地位不僅依據符合法律系統所要求的立法事實,亦應考慮系統外的某些因素;法實證主義則是屬於現代的觀點,是由奧斯丁所發展出來的,奧斯丁認為法律是透過威脅與處罰建構它的權威性,法實證主義者主張所有符合系爭法律系統的要求,而被認為是法律的即具有法律的地位。
法實證主義的兩個命題分別是法律根據的分離命題與社會成規命題,分離命題係指法律的根據包含社會事實,但不必然包含道德事實,法實證主義最早起源於奧斯丁的命令論,奧斯丁將法律定義為主權者的命令,透過制裁(施加惡害或威脅),主權者得以確保其命令被遵守。所謂「主權者」,乃是臣民習慣性服從的某個人,但他本身並不習慣性地服從任何人。只要經有權立法的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制定的條文即為法律。然而有論者認為雖然刑法大部分的例子都符合命令由法律所支持的觀念,但還是沒辦法完全符合奧斯丁的理論,因為刑法還是會用到將他們制定出來的那些人身上。再者,法實證主義的命令論無法說明何以許多公民雖然並未意識到制裁的可能,甚至在沒有制裁威脅的情況下,仍然認為自己應該或有義務遵守法律(例如,許多人會認為,即便不會受到處罰,仍有繳稅的義務;即便沒有偵測照相,仍不應闖紅燈)。而在奧斯丁之後,法實證主義者哈特提出法律是由一個規則系統所組成。哈特式的法實證主義者大多認為,這種高階的社會事實,是各個社群踐行的社會成規 (social convention)。社會成規命題為法律的根據為何,取決於各個社群的社會成規,而非道德事實。若依法實證主義的主張則漢娜無罪,因為漢娜所依照的法律在當時是有效的,納粹的法律是經過國會立法通過。對他們而言,他們是聽命行事的人,是在盡自己的本分完成工作,他們只是這整個系統中的一個小螺絲釘。
相反的,若依自然法主義則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答案。自然法主義的內涵包含法律必然是社會承認的行為標準、法律必然是理性的行為標準、法律必然有決定性的理由所支持、法效力的條件除了社會事實,也必然包含道德事實,自然法主義又可分為強版本的自然法主義與弱版本的自然法主義,前者認為「理性的行為標準」或「提供決定性的理由」這項特性是法律的存在條件或者法效力條件,「強的自然法命題」也可以表述為規範的理性瑕疵導致其法律上無效,強的自然法命題常被理解為「不正義的法律即非法律」,要求做出不正義行為的法律,無法提供遵守的決定性理由。強的自然法命題經常被當成攻擊自然法論的標靶,然而,除了少數學者,當代自然法論者多半不接受強的自然法命題。弱版本的自然法主義認為如果一項規範不是理性的行為標準,必然是有瑕疵的法律或者不是法律。此論點並不排除,某些無法作為理性行為標準的規範根本不能視為法律。但針對理性瑕疵是否可能影響法律效力的問題,弱的自然法論內部有分歧的看法。Finnis認為,規範的理性瑕疵雖然是法律上的缺陷,但不會影響其法效力;Alexy和Crowe則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上的缺陷可能導致規範失去法效力。儘管如此,弱的自然法論者都接受以下主張:規範的理性瑕疵導致其法律上的缺陷。此命題可稱為「弱的自然法命題」(the weak natural law thesis)。弱的自然法論者Murphy 認為,就說明法律的性質而言,無缺陷條件優先於存在條件:我們必須先確定,「理性的行為標準」或「提供決定性的理由」是法律這個種類的無缺陷條件,才能進一步論證,法律的存在條件包含哪些要素,以及有缺陷的實證法是否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會失去法效力。
在為愛朗讀審判過程中被法官引用的拉德布魯赫公式可說是自然法主義與法實證主義的折衷說。拉德布魯赫認為實證法的法安定性基本上優先於正義性,實質內容不正義的實證法基本上仍具有法效力。當實證法違反正義達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時,此一實證法就失去了法效力,作為「不正之法」必須讓位給正義。再者,若制定實證法時,正義被完全置若罔聞的時候,該法就不再只是"內容不正確的法律",而是根本喪失了法律的性質。然而拉德布魯赫公式最容易招致之批評為關於何謂 "極端的不正義"? 以及法律溯及既往處罰漢娜的問題,漢娜並不知道她所依照的法律會在因為納粹垮台後,因為不正義而不會被視為法律,尤其當時納粹所制定的法律是為全德國人民所遵行時。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必須符合正義也必須符合「法的安定性」(Legal Certainty),「法的安定性」有其重要價值。拉德布魯赫認為,就算先不管法律的內容是否足夠正義,法律存在本身就有價值,它的穩固可為人們提供確信與行動指引,通常不管內容如何,有法律還是勝過沒有法律。況且,法律不隨意地變動、不溯及既往等等,事實上也不算是背離正義。就此,我們可以稍稍窺探拉德布魯赫公式的原則:並非一牴觸正義就立刻無效,法律「原則上」有效,只有在一些「例外」的情況才失效。按照學者的整理,可用拉德布魯赫公式的例外情形可兩個命題來表達,首先是「難以忍受」命題,此命題認為當法律極端不正義、悖於正義的程度令人難以忍受,它作為「不正當的法」要向正義讓步。再來則是「否認」命題,若立法者在立法時就有意違反正義的核心原則,此一法律不只是不正當的法,而是完全喪失其作為法的本性。
或有論者認為,第一命題中的「難以忍受」相當模糊不清。事實上,依據拉德布魯赫自己的說法,要在法安定性與正義間劃出完美明確的效力界線確實很難。然而,「沒有界線」跟「界線不清」是兩回事。或許我們會在個別案件上感到困惑,但要思考這問題絕非毫無頭緒,我們或許可用人權對這個模糊標準加以填補。事實上拉德布魯赫自己也認為,人類經歷幾世紀以來對於權利的追求過程,也漸漸將一些不應被隨意違反的價值寫在所謂的人權與公民的權利宣言中。因此,也不需要對此抱持完全的懷疑。在安定性之外,正義也是法追求的重要理念,法本身即是追求正義的意志。因此,當立法者自始有意否認之時,立法者制訂的就不只是「不正當的法」,而是從根本而言就不是法。第二命題所強調的正義核心原則為何?拉德布魯赫認為,正義的核心原則是平等,就是對所有人不分尊卑,以相同的標準對待之。納粹政權就是個否認正義的例子。納粹惡法,其實沒資格稱為法律。在納粹掌權時,他們關注的並非正義之追求,而是自身意識形態,也因此,人被區分成很多階級,有些人就可被法律直接地定義為劣等之人並被奪走各種權利,即為法律否認正義。因此,這些法律不具備法之本性,根本不能稱為法律。也就是拉德布魯赫公式所反駁的是極端不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極端不正義到難以容忍的法,以及出於違背正義的立法的法。那些首先不能稱之為法律的部分法規是相當令人難以容忍的,並且因此不能用以辯護他們的行為。
正義與法安定性之間的衝突可以這樣來解決:由國家權力所頒布和保障實施的實證法應當得到優先適用,即使其內容是不正義且欠缺合目的性,除非它有悖於正義的程度令人難以忍受,以至於實證法(法律)作為「不正之法」必須讓位給正義。要在制定法的不法與儘管在內容上不正確但仍然有效的法律之間畫出一條明確的界線是不可能的。不過,有一條界線還是十分明確的,當正義被完全置若罔聞的時候,此時該制定法就不只是「不正之法」,而根本就不是法律。因為人們根本就沒有辦法以另外的方式去界定作為秩序與規章的法,包括實證法,其意義在於服務於正義。
最後異動時間:2023-03-09 上午 0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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