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孩子都不能少-婦幼隊 警員湯馥鎂
公布日期:2023-08-18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近三年的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平均每年就有1萬名以上的兒少遭受到虐待,這些虐待事件半數以上都是發生在家庭裡面,其中施虐者父母占了70%~80%,比例非常高,而家庭本是孩童補充安全感來源之一,家也是最好的避風港,但卻因為主要照顧者自身失業、酗酒、吸毒或者入獄等因素,在這樣的情況下,極有可能使照顧者因為壓力、情緒等問題,讓這個家庭變成了一個壓力鍋,使得父母對孩子施暴的風險開始慢慢地增加,如果讓孩子長期處於失衡的家庭環境中,若未及時給予救助或協助,這些早期負向經驗都極有可能會影響孩子之後的人格發展,甚至讓這些孩子在長大成人後產生犯罪行為。因此,兒童成長安全是社會上每一分子的責任,不論是脆弱家庭或是兒少保護的重點都在於建構完整的兒少保護網絡,而這些需要跨領域、跨團隊合作,社政、警政、教育、醫療及司法各個體系的相互參與幫助,從發現、介入處理到創傷復原等階段,提供兒少保護與幫助,才能杜絕無辜小生命再被犧牲。
一個單位的力量無法拯救那麼多的孩子,需要各個網絡單位的力量合力一起來救小孩,本隊於今(112)年1月份受理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協請查尋「行方不明兒童黎○安及黎○宏」案件,黎○安(2歲,以下簡稱黎童)為未施打疫苗關懷案件,並經社工評估其家庭具有兒少發展不利處境,需要接受協助之脆弱因子,因而社工開案服務;於服務期間,黎母(越南籍,取得臺灣身分證)任意委託從事酒店業之蘇姓友人照顧黎童,且黎母又於111年11月9日在苑裡李綜合醫院產下一名男嬰迄今尚未申報戶口,亦無就醫及疫苗注射紀錄,黎母、黎童及黎嬰不知去向,恐有危害兒童之虞,協請本隊共同協尋,旋即由本隊隊長指揮協尋小組,副隊長督導協尋小組積極偵辦及查尋黎童及黎嬰下落。
當時先由本局通霄分局先行查訪黎母戶籍地址及蘇姓友人,苑裡分駐所警勤區員警前往黎母所登記戶籍地查訪,該地址為前夫住家,前夫稱:黎母及黎童未居住此地,也不知去向;社苓派出所員警前往蘇姓友人處查訪蘇老闆稱:111年10月份確實有接受黎母委託幫忙照顧黎童,但社工向其查訪,其擔心後續會有法律責任,便拒絕黎母的委託,惟黎母後續委託「甜○爌肉飯」的老闆娘(綽號:天天)照顧黎童。另外本隊自行前往查訪「甜○爌肉飯」老闆娘及黎母工作地「越○○小吃部」,阮老闆娘稱:過年前曾經接受黎母委託照顧孩童(一位是黎童、另一個黎嬰)2天,之後黎母就將黎童及黎嬰帶離,黎母只告知其要去臺中生活,其他詳細情形也不清楚;查訪黎母曾經工作地點「越○○小吃部」老闆黎○水表示:黎母離職超過半年,不清楚其去向。
在本案受理不久之後,負責本案的廖社工來電告知:當時黎母於醫院生產黎嬰時,有填寫黎嬰生父的名字阮○安及地址資料,本隊立即協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員警協助前往該地址查訪,該地址為出租套房,詢問在場人阮○隆稱:阮○安和他是同事,在○工業公司工作,今(112)年初被公司通報逃逸外勞早已被遣返回越南。在協尋期間,為查得黎母藏匿居處所,本隊函請有關單位(機關)提供黎母相關資料,如調閱「入出境紀錄」、「汽、機車車主通聯資料」、「機車廢氣檢驗」紀錄、「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違規紀錄、「汽車及機車車牌辨識資料」等,交叉比對,並將所獲資料加以分析、歸納、綜整,鎖定黎母位置在臺中地區;本隊協尋小組多次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發現黎母名下機車出沒於「臺中市烏日地區」,於是在其經常出沒處地點埋伏守候,執行過程十分艱辛;協尋小組持續調閱黎母機車車辨影像,發現騎乘該部機車人員所戴安全帽皆不同,研判該機車多人騎乘,追查方向可能有誤,正當本案查尋一度陷入膠著,無法得知黎母及孩童下落,經協尋小組集思廣益之下,決定調取黎母於「中華郵政公司」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交易明細,從而得知黎母於112年1月19日及2月24日跨行提領「育兒津貼交易紀錄」,提領銀行ATM機號相同,本隊立即查詢黎母提領ATM機號的銀行代碼,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致電該銀行詢問ATM機號,得知設於「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建民店」,本隊協尋小組立刻前往該店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黎母前往該處提領的影像,以及調閱該店周遭附近店家及大樓的監視器影像,並從監視器影像中過濾分析後,研判黎母居住於○○大樓,掌握黎母居住位置後,本隊前往該大樓查訪,該大樓共有125戶出租套房,在茫茫人海中,該從哪一戶從何找起,正當無頭緒時,所幸該大樓有管理員,在本隊「說之以理、動之以情」之下,管理員方才願意說出黎母居住於○樓○號,協尋小組立即喬裝管理員敲響黎母房門,並聲稱管理費退費問題,黎母才將門鎖打開,本隊順利尋獲黎童及黎嬰,並通知本縣社會處社工,後續交由社工接續處遇,本隊協尋小組人員在案母故意躲避隱藏之情況下,相關人員猶能發揮精誠團結、鍥而不捨及抽絲剝繭精神,全力投入本案,運用各種管道及方法尋找,齊心戮力尋獲其母子,案件方能撥雲見日,確保兒童生存安全。
兒少保護案件的被害人,多數是弱勢族群,尤其是幼兒,一旦遭到父母不當對待或是虐待,因為無法表達和求助他人,只能承受,即便是青少年階段,雖然可以反抗,但缺乏經濟能力,也只能承擔,孩子無法選擇父母和家庭環境,若是該家庭因為貧窮、失業,例如:家中主要生計者工作不穩定或失業、急難變故、家庭成員因傷、病有醫療或生活費用需求、家庭因債務、財務凍結或具急迫性需求;有犯罪、物質濫用的情形,例如:家庭主要生計者入獄服刑、使用具成癮性、濫用性等麻醉藥品或酒精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未獲適當照顧,或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家庭成員關係衝突,例如:家庭成員(如親子、手足、代間關係)中時常爭吵、有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例如:具有特殊照顧需求之兒少(發展遲緩兒童、身心障礙兒少、罹患重大疾病兒少),致主要照顧者難以負荷或照顧困難有疏忽之虞;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例如: 未成年父母且親職功能不足、家庭成員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有以上這些情形而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的家庭,都可以通報脆弱家庭,由主管機關服務其家庭,每個孩子都是一顆顆充滿希望的種子,讓他們心中能感受愛,以及給他們一個平安、健康、快樂長大的環境,是社會大眾一起努力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