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竹南分局第三組 警務員徐碧蓮
公布日期:2023-08-18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近年數位科技發達加上人工智慧技術發展快速,可以使生活更便利,卻也可能使新型態犯罪因應而生,例如由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術衍伸的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高超,應用人體圖像合成方法,能將個人影像任意變造成他人,以假亂真,甚至可能用以達到偽造身分的目的,因此成為全球正面臨的重大資安問題。
更甚者,已有不少人士利用Deepfake技術,偽造名人色情影片,用來販售牟利或進行報復行為,使多人受害。而臺灣於2020年發生網路紅人「小玉」Deepfake換臉A片案件,已知受害者高達119人,「小玉」等涉嫌人將許多知名人士的臉,用Deepfake技術將色情影片主角的臉替換掉,上網販賣獲利高達1,300萬元,受害者大多為女性,有知名民意代表、網紅、藝人、直播主等,除大量販售換臉合成色情影片外,也有販售未經同意外流的性私密影像、遭偷拍影片等,其中一名受害者YouTuber揭露「小玉」等人犯行後,反遭惡意報復,顯示加害者們全然肆無忌憚,直到2021年10月,女性政治人物的受害者們,舉行記者會,指出Deepfake衍生的數位性犯罪問題嚴重,呼籲推動修法以彌補當時法律的不足,並聯合其他受害者集體對「小玉」提出告訴,經調查審理後,於2022年7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小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共119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多萬元。「小玉」等人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及名譽受損,擁有高超技術卻偏離正軌,竟走歪路在網路上販售合成猥褻及色情影片,網路世界傳播迅速,一旦散播外流,經眾人不斷轉傳下載後,便難以挽回,無法完全消滅相關影片。
除了換臉色情影片,加上未經同意偷拍、外流他人色情影片之情形亦日趨嚴重,以往均以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2加重妨害秘密罪或第235條散播猥褻物品罪偵辦,因應時代需要,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第10條第8項)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319-1條至319-6條),並於2023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依照動機、目的、手段的不同及侵害法益程度,訂定相對應的刑責,增訂法條內容如下:
第10條第8項(性影像定義)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319-1條(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2條(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3條(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4條(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319-5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319-6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應新法條增訂,在檢察機關、衛政、社政、警政等各相關領域,均有相關配套措施,在警政方面,內政部警政署制定「處理疑涉性影像案件作業程序」、通報程序、被害人代號系統等,於受理案件時,提供被害人安全提醒資料,並依被害人需求,轉介社政單位協助,為使全體員警熟稔相關法條內容及新作為,內政部警政署另縝密規劃員警教育訓練,於112年4月25日、27日及5月5日辦理「受(處)理性影像案件」教育訓練,分成三梯次,每梯次為期1日,召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各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及偵查隊承辦人、相關署屬機關業管主管及承辦人,由內政部警政署成立講習師資班,於內政部警政署忠孝樓大禮堂集中講習現場施教,而苗栗縣警察局亦規劃教育訓練,由婦幼警察隊隊長或副隊長率隊,於112年5月24至6月2日,親自至苗栗縣警察局所屬5個分局施教,共計10梯次,每個分局各2梯次,分駐(派出)所第一線處理案件員警們為主要受訓對象,期能讓員警們了解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由來、內容、處理流程和相關注意事項,強化執法知能,並提升受(處)理是類案件之敏感度,竹南警察分局多次利用主管會報或聯合勤教時機,或在通訊群組內,提報相關執行工作重點及內容,強化員警們法制觀念,以期在新法條上路同時,建立基本概念,遇案能妥善受理處置偵辦,提供周全措施,以確實保障被害人權益。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為有效管控性影像案件,避免查處不力,遂規範現階段受(處)理性影像案件,律定從112年4月1日至9月30日間,比照重大刑案,儘速循業務系統向上通報,並積極偵辦,在新法規、新制度甫上路時,由婦幼隊與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作為第一線員警的後盾,於受理是類案件時,協助妥善處理,為維護被害人隱私,規定被害人均應使用代號,防止被害人身分曝光、個資外洩,又因性影像遭散布會造成被害人永生創傷及隱憂,遂為協助被害人儘速移除下架網路性影像,衛生福利部業著手建置「性影像處理中心」,依被害人需求申請移除相關性影像,衛生福利部並呼籲「終結性影像,沒有人是局外人」,提出「二要三不」原則,包括看見性影像內容侵犯自己或他人,「要」主動求助、境內外平臺業者知悉性影像內容,「要」主動下架;及「不」拍、「不」傳、「不」留,防制性影像散布,相信在詳細訂定各型態性影像犯罪行為及罪責加重下,相關法條上路後,能能有效保障民眾性隱私,而相關因應做法亦能降低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