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指定建築線-後勤科 股長黃見達
公布日期:2023-11-17
發布單位:
資訊科
依據《建築法》第 42 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也就是說,土地必須能夠指定建築線,才可以辦理新建建築物。
建築線最簡單的定義係指「土地與道路的邊界」,建築物新建必須要跟道路相連接,才能讓施工車輛及工班人員進出,同時也確保新建後未來人車可以通行,未來建築物規模也可依道路寬廣的條件來設置,這也是新建廳舍的第一步,為什麼指定建築線這麼重要的原因。
那道路的規模跟規範怎麼確認呢?道路的定義可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項對道路的定義:「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另私設通路定義可見同編第1條第38項:「私設通路: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一般來說可簡單分為三大類:
一、計畫道路:重劃區內政府依都市計畫開設之道路,公路、市道、縣道等,非以現有道路為限,於都市計畫中尚未開闢之道路亦屬此類範圍,通常計畫道路邊界線即為建築線。
二、現有巷道(既成巷道):經人已行走迄今逾20年以上,供2戶民眾以上通行之道路及產業田路等類型。
三、私設巷道及其他類型:如以原有土地退讓而提供通行的中庭車道別墅、無尾巷弄等類型。
如果土地屬於袋地,即未鄰接道路,原則上是無法辦理建築物新建,實況上常見於許多私設巷道,必須取得該巷道所有人同意,並以現有巷道為由,以該處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或供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或供公眾通行之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等實際且客觀理由,再依道路規模向相關主管單位提申請,應屬較有可能申請到建築線之作法。
每一筆土地所面臨的狀況都不同,常見的就是一地一況,如何在現場判讀面前道路的屬性位階呢?公告道路的境界線到底在哪裡?現況道路的邊界線又在哪裡?排水系統應該如何認定?道路的公共設施是否完成?這些都是現場辦理指定建築線會勘時可能會遇到的狀況。
筆者以多年的申請經驗來看,其實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可放寬鄰計畫道路之土地應可免看現場為宜,因都市計畫道路多為長期、連續性及難以變更等多種特性,土地鄰計畫道路應可屬免現場指定建築線之範圍,建管單位應依所檢附相關資料據以審核,除了省下現場會勘的時間外,亦可加速建築線之核發,縮短辦理新建築物期前之流程。
多數現有巷道建築線之認定,依據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入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入口長度在八十公尺以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二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單向出入口長度超過四十公尺,雙向出入口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二旁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二、現有巷道過於曲折或地形特殊者,經苗栗縣現有巷道認定評議小組(以下簡稱評議小組)審定後,得重新選定適當中心線,二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第一款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三、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第一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常見來說,道路旁人行道究竟可否指定建築線?首先從都市計畫的邏輯理解,先確認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內所謂綠地範圍劃設,復依前條第2款「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或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4條「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內對於道路系統的定義去劃設為原則,通常可從各縣市網站上最新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圖示上的字樣編列【道】或【綠地】辨識,若屬道路中夾雜之人行道,則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之和,可視為基地面前道路。
受理申請指定建築線的廠商多為下列3大類(1)委請依法登記開業之測量公司(2)工程顧問公司(3)開業之建築師,建築師受理係依據建築師法第16條「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及第21條規定「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但實務上辦理指定建築線廠商仍多以開業之測量公司為主流,畢竟工程顧問公司業務範圍多為水保、土木道路橋梁、大地等分項工程設計監造,建築師多以公共或民宅建築物設計監造案件為大宗。
本局近年來辦理許多分局、分駐(派出)所等原地或易地重建等工程,都必須先行辦理指定建築線這個環節,除了先向管轄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鑑界,可以了解土地實際的位置、面積及鄰近座標等資訊,最好可以先行委託測量公司進行現場確認道路屬性、現況測量(含高程)及地籍套繪,並於鑑界當日時通知測量公司一起到場辦理測量,以利提升建築線的準確性。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檢附下列文件:(1)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地號、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 (2)基地位置圖: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之相關位置。(3)現況圖(含藍晒圖及透明圖各1份):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之寬度、基準標高、邊界、溝渠及道路上明顯固著物,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4)現況照片及通行情形佐證資料(5)地籍圖謄本及土地謄本(6)建築線申請圖說(7)申請書。
各縣市政府受理後,會擇期至案件現場查證勘驗,據以核發建築線指定書圖,後續建築師就可依據建築線指定圖面資料,實際檢討面積及相關建築法令,方可進入建築物實體設計的範圍。
完成申請的建築線書圖會註明下列事項:一、樁位。二、土地使用分區。三、牆面線、退縮線、土地使用分區境界線。四、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五、通路寬度及截角規定。六、計畫道路之計畫高程。七、建蔽率、容積率及其他土地分區管制事項。
各縣市通常依據各縣市管理自治條例,受理指定建築線完成的期限多為5至10日不等,如需會同公路機關,延長等待期間則拉長至14至30日不等,建築線有效期限為8個月,以核准副本日期起計算,逾期作廢,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