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義及鶴岡地區聚眾鬥毆案件 苗警快打迅速壓制送辦-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公布日期:2024-05-15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苗栗分局龍騰鯉魚聯合所於2月13日11時30分許接獲報案,三義地區某宮廟發生肢體衝突事件,立即調派快打優勢警力到場帶回究辦。
初步調查係因三義地區宮廟舉辦廟會活動,雙方因搶轎引發口角糾紛,現場群眾以劉民(31歲)及楊民(54歲)等共8人因搶轎而爆發肢體衝突,警方獲報後立即調派優勢警力到場,經調閱監視器釐清發生經過,發現現場大部分群眾係在勸架,並針對涉嫌動手之人共7人帶回偵辦,另1人頭部撕裂傷住院觀察,全案依刑法妨害秩序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苗栗警分局鶴岡派出所於2月24日19時30分許接獲報案,公館鄉鶴岡路段生肢體衝突事件,立即調派快打優勢警力到場並拘提帶回究辦。
初步調查雙方係朋友關係,日前因在KTV 飲酒高歌時引發酒後口角,已有積怨,當日在鶴岡地區偶遇,現場群眾以汪民(25歲)及劉民(19歲)等共8人因而爆發肢體衝突,警方獲報後立即調派優勢警力到場。經警方專案小組調閱監視器後鎖定犯嫌身分,立即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讓股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2月26日拘提查獲主嫌劉某等5人到案,並查扣作案用械具(角鐵1支、刀械2支)等證物,全案依組織犯罪及刑法妨害秩序罪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刑法第149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苗栗分局嚴正呼籲民眾,遇有糾紛案件,應理性處理,絕不可使用暴力解決,警方也不容許任何暴力事件發生,對於暴力或其他非法方式介入,必定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