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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湯○○販賣毒品案-大湖分局偵查隊警員李侑蓁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警察於搜索現場查扣之毒品
警察於搜索現場查扣之毒品
前言
近年國內毒品查獲量屢創新高,吸食毒品者越來越多且施用者年齡日益降低。此外毒品具成癮性,隨著時間推移毒品需求的劑量越來越大,嚴重危害民眾的生理及心理健康,也常有毒品吸食者因精神異常而出現脫序的行為情形,另外毒品吸食者常無法正常工作,而衍生許多社會問題。
偵辦緣起
本案緣於檢舉人A1供述其友人湯○○有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分局員警根據證人所指查證檢舉人A1與湯○○使用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且檢舉人A1於調查筆錄中供述湯○○使用之交通工具,勘查結果與檢舉人A1指述相符。
案情剖析
一、 經本分局員警根據檢舉人A1所指證之處所,積極蒐證查察,經檢舉人A1同意下取得其手機內通訊軟體內與湯○○之談話紀錄截圖,顯見湯○○的確曾有與檢舉人A1聯繫見面。
二、 另檢舉人A1在調查筆錄中供述嫌疑人湯○○會利用其所有之自小客車做為吸毒處所,危害社會法益甚鉅,本分局員警合理懷疑嫌疑人湯○○之住居所、身體、所使用之車輛等處所應藏有毒品。
三、 檢舉人A1所述之相關事證,經本分局員警至現場查察與檢舉人A1所述情形相符,顯見檢舉人A1並無任意指摘他人之犯行。
偵查作為
一、經本分局員警調閱湯○○名下使用之門號電話,發現湯○○並無相關申登資料,顯見湯○○對警方查緝作為顯有設防,然經前往湯○○之戶籍地址發現檢舉人A1指述湯○○使用之交通工具停放於其戶籍地之附近。經本分局員警側面訪查得知湯○○接觸毒品已有許久時日,且平日遊手好閒,無正當收入來源。
二、 為能查緝湯○○藏有毒品等犯罪相關證物,以維護社會治安,本分局員警根據檢舉人A1指證內容及警方蒐證所得資料,爰依據刑事訴訟法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專案行動
108年11月22日,行動當日,於湯○○住家內搜索查獲毒品咖啡包(含第二級毒品卡西酮類成分)9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4.63公克、吸食器、電子磅秤、夾鏈分裝袋等毒品相關犯罪證物,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結語
本案警方積極蒐證監控及知情民眾檢舉方能順利查獲,毒品係許多犯罪之根源,檢舉販賣毒品者及吸毒者,遏止毒品持續氾濫,共同建立良好的生活環境。
最後異動時間:2020-03-03 下午 03: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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