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警團隊四小時逮四嫌犯,偵破公館鄉地區銀樓強盜案-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公布日期:2024-08-22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苗栗分局5月29日19時22分許接獲報案:公館鄉一家銀樓遭搶,歹徒得手金飾約9兩餘,價值約新臺幣90餘萬元,隨後搭乘接應車輛逃逸。苗栗縣警察局獲報後,局長陳世煌至為重視,立即率員到場並指示警察局刑警大隊與苗栗分局成立專案小組,指示偵辦方向,專案小組於案發後1小時內即鎖定下手行搶的張姓(32歲)男子涉嫌重大,警方於當晚0時6分餘,在國道3號清水服務區停車場查獲張嫌及其同夥楊姓(31歲)、劉姓(31歲)及李姓(24歲)等4人蹤跡立即壓制逮捕,現場並取獲遭搶的金飾44只(約6兩餘)、變賣金飾後贓款21萬餘元及手機5支等贓證物,全案依竊盜及搶奪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建請羈押。
經調查張嫌及楊嫌為逃避警方查緝於犯案前先在台13線苗栗段竊取自小客車車牌懸掛在犯案用車輛,隨後駕駛該車前往公館鄉的金飾店,由張嫌佯稱需購買金飾,在店家提供金飾供其挑選之際,趁店家不及防備隨即搶奪金飾離開,得手後由楊嫌駕駛車輛在路邊接應,再逃往銅鑼方向與劉姓及李姓等同夥會合駕駛另一車輛逃往臺中逢甲地區,警方接獲報案立即調閱相關監錄影像,經確認犯嫌身分後並以車追人,在國道3號清水服務區停車場發現張嫌等4人蹤跡,全案在發生短短4個多小時即宣告偵破。
依據刑法第328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表示,歹徒在純樸的客家庄作案,造成地方民眾人心惶惶,警方必定全力緝凶,以安定民心,本案破案契機除了受害商家在第一時間報案外,警方在最短時間迅速集結警力,及由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全力支援,再加上運用科技偵查,鎖定張嫌等4人,終將歹徒當場制伏緝獲歸案,地方民眾聞訊,對於警方積極查處迅速破案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