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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的感想-局長室 局員陳鏡華
發布單位: 資訊科  
CTWANT新聞網2024年5月30日報導:「新北市警中和分局警員張○雍2022年追緝拒檢的賓士車,連開3槍導致該車後座乘客中彈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張男因對方逃逸且危險駕駛才朝輪胎處射擊,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用槍符合警械條例相關規範並無過失,29日仍判決無罪。本案檢方可上訴,但一、二審都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嚴格限制上訴規定,未來上訴三審難度高,張員幾乎底定無罪。
2022年3月10日晚間,張○雍駕駛警用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時,發現林姓男子所駕駛搭載藍姓乘客、洪及鍾姓友人的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就使用警報器向前欲攔檢該車。
林男沒有停車受檢,反加速逃離,張員駕駛警車在後追趕,但檢方起訴指控,林男雖不服攔檢盤查而駕車逃逸,張員下車持警用配槍貿然朝林所駕駛自小客車連續射擊3發,致不慎誤擊後座乘客鍾男的頭部,造成鍾男當場受有頭部槍傷、顱枕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經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仍不治,張員涉犯過失致死罪。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張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林男當時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闖紅燈12次,行經行人穿越道也未減速慢行,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員為制止林男繼續危險駕駛,在林男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朝車輛開槍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
高院指出,張員射擊目標為林的汽車輪胎,他在車輛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他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林男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是不得不為之舉,縱使擊發子彈不慎射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亦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
高院表示,張員開槍擊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因其材質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鍾姓男子的風險,但這並非張員所能預見,他在林男高速危險駕駛之急迫情況下,於追捕過程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注意義務,沒有過失,判決無罪。」

追蹤後續新聞,於聯合新聞網2024年9月13日報導:「新北市警中和分局警員張○雍追緝拒檢賓士車連開3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身亡,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二審均認為,張用槍符合警械條例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判張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張確定無罪。」

法院判決分析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31號刑事判決)
就本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中整理以下重點:
一、被告身為警務人員,於教育訓練時定期接受固定射擊、運動射擊測驗並都高分等情,有卷附訓練績效紀錄卡可參,則其射擊能力固具有相當之穩定性。
二、被告開第3槍係持槍向前、向左6度、向下8度射擊等情觀之,足徵被告當時之射擊目標應係該自小客車之輪胎,目的在使林○○不致繼續在道路上高速危險駕駛,危及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三、被告基於急迫之情況,出於保護往來行人及制止林○○危險駕駛之目的,不得不在林○○之車輛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之方式射擊,此射擊方式較前開教育訓練射擊測驗之型態更加困難,故縱其擊發之子彈未能準確擊中車輪,不慎射中後擋風玻璃右側,仍係被告在衡酌當時情況之急迫性、所可能造成危害之嚴重性後而不得不為,自未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所定之必要程度。
四、至被告開槍擊中該自小客車後擋風玻璃右側後,雖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造成折射,使彈道偏向而有擊中車內乘客之風險,但究竟是否會因此擊中被害人,並非被告開槍時所能預料,即無預見可能性。
五、被告既在林○○一路高速危險駕駛前開自小客車,亟欲自上開停等紅燈之兩車車縫中鑽出逃離警方追捕,後續行向不明之情形下,於跑動過程中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避開車內之駕駛或乘客,堪認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第8條所定之注意義務。
六、不能事後以林○○之危險駕駛行為未造成他人傷亡之結果,忽略事前林○○拒捕並一路高速危險駕駛之舉所可能造成之嚴重危害,而推論被告所為逾越必要程度或未盡其注意義務。

用槍標準
首先就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內容而言,平時常訓成績也是法院判決參考內容之一,所以常訓成績也會成為用槍是否合法的參考依據。所以同仁在平時常年訓練時,就必須重視射擊訓練,射擊成績如果不理想就應當多加強,如果就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的反面意思來看,如果一位平時常年訓練成績都不及格的員警,對於射擊位置就很難去精準掌控,也很難想像可以精準射擊到所欲射擊之位置。反觀本案因為員警平時常訓射擊成績都高分,且經由實際彈道的比對而認定員警是朝汽車輪胎方向射擊,而非其他位置。確認傷亡是因其他因素(因車窗玻璃材質造成折射)而使彈道偏離而造成傷亡,方才認定員警射擊過程中並無過失。
其次,就是在民眾拒絕攔查而高速駕駛,且在車陣中亂竄,有危及民眾及其他用路駕駛者的安全,臺灣高等法院認定為員警是經過判斷後而不得不作出射擊輪胎的行為,而認定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要件。
依警械使用條例用槍應慎重並依法,因子彈射擊後造成的各種傷害性極大,且若是在追車過程中,發生的情況更是難以預測,故使用槍枝不得不更加慎重。而就判決內容中,甚至參考員警常年訓練成績,更是同仁不得不重視的問題,平時常年訓練成績會影響用槍判決勝敗的要素之一,故同仁更應從平時常年訓練就開始注意槍枝的練習。
另外,對於攔檢不停的車輛是否用槍,也需視當時情況是否緊急,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手段來達成攔檢的目的。攔檢首先注意的是自身的安全,高速追車可能造成同仁的危險,畢竟攔檢過程中,嫌犯高速行駛,同仁也同樣在高速行駛中,自身也充滿危險。而且攔檢不停的原因很多,如只是單純的無照駕駛或是未達公共危險罪的酒駕行為,如此追車行為的目的正當性也可能遭受質疑。眾多取締單純攔檢不停車的手段眾多,如採取逕行舉發或是通報勤務中心進行攔截。另一方面攔檢不停的民眾,高速行駛逃逸,也可能造成用路人及其他駕駛者的危險。所以欲攔檢車輛前,必須明確判斷攔檢不停者所涉嫌違反的罪名,如果單純的交通違規,就應慎重考慮是否追車,甚至後續的用槍,而可採取其他較為妥適且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如前所述採取逕行舉發或是通報攔截的方式,這樣對於員警自身、用路民眾及其他駕駛者的安全更為有保障。如果是在追緝嫌疑犯或逮捕通緝犯及現行犯,追車過程中則應考量用槍的急迫性,且應強化監視器及車辨系統的運用,採取團體圍捕效率更高。
結論
事件發生在2022年,開槍的員警雖然後續被判無罪但遭受兩年的刑事訴訟程序,這樣的壓力也是頗令人難以承受,且後續該案也移送至法院民事庭進行民事上的求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員警也將持續民事上的訴訟程序。經由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正,警械使用已經適用國家賠償法,大大的降低員警獨自面對訴訟的壓力,也是對於員警的一大保障。
最後異動時間:2024-11-08 下午 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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