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新聞的感想-局長室 局員陳鏡華
公布日期:2025-03-20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新聞
自由時報2024年12月2日報導:「臺中市議會今(2)日總質詢,議員李中質詢說,臺中一所小學有學生拿樂樂棒打老師,老師隔天報警,警方竟在無傳票且沒有監護人陪同下,直接進學校把學生帶回警局,校方也未阻止,毫無法律概念,對此,臺中市警局第一分局長鍾承志說,這位學生年滿12歲,但案發是今年3月26日,學校(老師)報案是翌日(27日),學生並非現行犯,亦無危險急迫,員警應該通知家長監護人,帶學生到派出所,而非進入校園帶走學生,執法過程有瑕疵,記申誡處分。
李中指出,事件發生在今年3月,有學生跟老師在體育課時發生衝突,結果老師壓住學生,學生拿樂樂棒揮手打了老師,隔日學生有向老師道歉,不料老師竟報警,兩名員警到學校後竟直接把學生帶回派出所甚至要移送少年法庭,家長接到電話嚇壞趕到警察局。
李中強調,最離譜的是,警方在沒有傳票情況下竟將7至12歲的學童直接帶走,學校也沒有人阻止,怎可因老師堅持就讓警察帶走學童,家長信任學校把學生送到學校學習,結果竟是要去警局帶回學生,家長不滿校方做法向他投訴。
刑法等法律修正後,未滿12歲兒童違法,法律並不罰(除罪化),對此,臺中市警局第一分局長鍾承志說,這位學生年滿12歲,學校老師是翌日報案,學生已經不是現行犯,另外,案發已經1天,沒有急迫危險性,警察應該是通知監護人家長,帶學生到派出所製作筆錄,進入校內帶走學生,執法程序有瑕疵。
他強調,警方是接獲報案,才有進入校園之舉,但把學生帶回派出所之後,有通知監護人(家長)陪同偵訊,至於報案的老師,原本要提傷害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但做筆錄之後,又改變心意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警方遂把此案,函送少年法庭。
第一分局今天中午發表說明,本案員警進入校園協同學生返所釐清緣由,執法程序未臻周延,致觀感不佳,已查明疏失並處分在案,本分局持續加強宣導同仁,進入校園處理案件應恪遵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及流程,以確保校園自治權利及安全。
依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發動時機有主動偵辦校園內刑事案件;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
本案爭點
校園是學生學習的地方,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精神,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必須經過校方同意,方可進入校園偵辦案件,而此次引起各方譁然的原因在於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比例原則?爭點有警察人員是否經校方同意才進學校?警察人員對於校園中12至18歲之少年應如何執法?是否可強制帶離?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現行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於106年訂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範警察人員進入校園之程序及執行方式,其內容包含發動時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警力派遣、通報機制及新聞處理等,故警察人員對較敏感之事件處理時更應注意相關規定及流程,依法執行,以下介紹規定之內容:
(一)發動時機
1、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
2、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
(二)執法方式
1、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2、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3、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敏感時,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三)授權層級:一般案件授權予單位主管(分駐、派出所所長),重大案件(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及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等)執行前應向直屬分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等)報告,必要時向局長報告,由局長(或副局長)召集轄區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及相關人員等,共同研商執行方式(如搜索、扣押方式)。
(四)警力派遣:轄區警察分局負責受理、審查,在警方許可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依學校申請全力協助,並請校方派人會同配合執行。
(五)通報機制:如係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並應循主官、刑事、勤務指揮中心系統,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同時應注意保密原則與保護學生及學校之名譽。
(六)新聞處理
1、在查緝行動及新聞發布時,注意勿將學校及涉案之少年、學生姓名曝光。
2、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前提下,於自行發布新聞時一併通知轄內教育主管機關通報窗口。
3、有關少年觸法者新聞處理應依內政部警政署101年7月5日警署刑偵字第1010003431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本案分析
本案就新聞資料內容顯示,警察人員雖有獲得校方人員許可而進入校園,該案件亦屬刑事案件(傷害罪),但員警接獲老師報案時間並非衝突當下而已經是翌日了,現場並無立即性的危險且該名學生並非現行犯。且該案屬於告訴乃論之案件。是以,回想一般偵辦告訴乃論之傷害案件時,若非現行犯且現場並無立即性之危險時,通常會採取通知到場詢問之方式,如果不到場就由分局製作通知書通知到場,再不來則可向檢察官聲請傳票或是拘票。故本案因對方是少年,適用程序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員警直接將學生帶回派出所方式,就易遭受質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是以,本案件涉及「校園」、「少年」等兩個較具敏感性之地點及對象,故受理報案後之處理則應更為謹慎小心。
綜觀本案處理情形如發現非現行犯且無立即性危害時,則可就報案人部分先行處理,了解報案人是否受傷?是否有前往醫療院所就醫?是否提出告訴?如確認報案人有受傷且有就醫紀錄並欲提出告訴時,則應製作被害人詢問筆錄及蒐集相關資料。而對於加害人因屬學生且為12歲至18歲之少年,故可通知學生之監護人帶學生至轄區分駐(派出)所了解案情,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後續之詢問,特別是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在場陪同,更應注意。
故本案員警處理方式雖得校方同意進入校園,但將學生直接帶離,顯非最佳處理方式,所以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結論
老師報案時間已經是在「事發」隔天,案件現場已無危害。所以警方到學校時應確認案件性質,該案為告訴乃論,老師是否提出告訴,如果確認提出告訴則應確認有無監視器等證物進行保留(老師事後並不提出傷害告訴),對此無立即性危害之告訴乃論案件,實在沒有在上課時間讓師生都到派出所做筆錄的必要。
對於特殊的對象及地點,警察人員處理上必須更注意及小心,熟讀警政署規範之作業流程,注意程序正當性,依比例原則,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適當方式審慎為之。警察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案件,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敏感,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