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廢除死刑議題-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 所長梁宜斌
公布日期:2025-03-20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臺灣最高法院在過去十年內僅判定6人確定死刑,而法務部自2020年以來未再執行死刑,此趨勢引發「軟性廢死」的爭議。目前全球已有144個國家實質廢除死刑,僅剩55個國家仍在執行,其中多數集中在亞太和中東地區。非洲和歐洲則有許多國家逐步廢除死刑,美洲方面22個國家已取消死刑,但美國部分州仍維持死刑制度;儘管臺灣社會對於死刑的存廢問題意見分歧,憲法法庭的相關判決進一步激起了社會討論。
死刑概論
臺灣在日治臺灣及臺灣省戒嚴令時期,法令森嚴,人民動輒以軍法審判,甚至在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未經合法審判即處決的案例所在多有。故自解嚴後,國民黨政府即須面對法制中遺留大量亂世用重典的刑罰。民進黨在在野時期反對國民黨政府濫用國家權力對付異議分子,於民進黨黨綱行動綱領中提出要在臺灣廢除死刑。2000年首度上台後,2001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要以廢除死刑為目標,但其任內卻執行不少死刑。2005~2009年間施茂林部長與王清峰部長暫停執行死刑,但卻在2010年引發輿論爭議而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總體而言,支持死刑者在臺灣占多數,支持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應報觀念、殺人償命的概念很普遍。2010年時中時的民調顯示,主流民意高度傾向維持死刑(84%的人支持死刑),且有過半(58%)的民眾不支持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做為死刑的替代方案,而在司法人員中,支持死刑的比例甚至高於一般民眾;而支持廢除死刑者,有數種不同論述如下:
一、死刑是以國家殺人,而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自願的讓渡,沒有人可以自願讓渡生命給國家,所以國家沒有得到殺人的授權,無權殺人。
二、死刑是最嚴重的酷刑,違背人性尊嚴。國家實施損害人性尊嚴的酷刑沒有正當性。
三、司法制度是人運作的,人必定會犯錯,司法無法避免誤判,所以有死刑則冤殺無法避免。避免冤殺,就需要廢除死刑。
四、死刑犯普遍是歧視下的受害者,貧窮低社經地位男性遠比其他族群更容易被判死刑。死刑會助長歧視並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五、死刑無法預防犯罪,在臺灣的研究指出,執行死刑對重大刑案犯罪率沒有影響。死刑無法嚇阻犯罪。
六、全世界多數的國家都廢除死刑,廢除死刑的國家除了歐盟國家,也有亞非拉美等國家如蒙古、海地、不丹、薩摩亞、象牙海岸等。廢除死刑時,大多數國家的民意都不支持廢除死刑。有些國家如南非在民意沒有共識、高犯罪率及高謀殺率的情況下廢除死刑,與南非相比臺灣並不相同,沒有特別不能廢除死刑的理由。
七、死刑妨礙修復式正義實現。兇手伏法前未必有機會向被害者家屬道歉賠償,而無期徒刑囚犯則須以勞力工作賺取生活費以及補償犯罪被害者家屬的補償基金。
八、宗教上,絕大部分宗教的教義均強調對生命的尊重,包括佛教和基督教。
反之,贊成死刑者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幾點:
一、懲罰與報應:死刑被認為是一種對於極端罪行(如謀殺、重大暴力犯罪)的最終懲罰,符合「以命償命」的報應原則,讓受害者家屬獲得某種程度的心理安慰和正義感。
二、嚇阻犯罪:支持者認為,死刑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可以減少嚴重犯罪的發生,因為犯罪者害怕面臨最終的懲罰。
三、保護社會:對於特別危險的罪犯,死刑被視為確保其無法再度危害社會的最有效手段。
四、公平性與嚴重性相符:死刑支持者認為,對於特定類型的罪行(如大規模恐怖攻擊、反人類罪行等),只有死刑才能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符,反映司法的公平。
五、回應民意:在一些國家或地區,民意調查顯示大多數民眾支持死刑,認為其是正義的體現,政府應回應公眾需求。
六、減少司法系統成本:某些支持者認為,對於再犯可能性極高的罪犯,死刑比長期監禁更加節省資源,避免終身監禁帶來的財務負擔。
儘管如此,支持死刑的理由也受到許多反對意見的挑戰,例如可能的司法錯誤、死刑的威嚇效果存疑等。這使得關於死刑的存廢問題在各國仍然是個爭議性話題。
死刑適法性
死刑存廢問題一直是臺灣備受關注的議題之一。2024年4月 23日,憲法法庭將針對「死刑是否合憲」進行言詞辯論。這是自 1999年以來,法庭再次對死刑合憲性展開討論。1999年時,法庭曾維持死刑的合法地位。如今,大法官再次面對這項具有挑戰性的議題,死刑制度的存續再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與討論。
近幾十年來,臺灣針對死刑是否合憲進行多次解釋,從1985年首次死刑釋憲(司法院釋字第194號)到1999年第三次釋憲(釋字第476號),大法官均明確表示死刑制度符合憲法規範。因此,自2006年起,針對死刑的釋憲聲請未再獲受理,因為大法官認為無需再作解釋。然而,隨著憲法變遷與法律的發展,2024年初,憲法法庭受理了37位死刑犯的釋憲聲請,並於4月23日舉行言詞辯論,則再次引發對死刑存廢的討論。
在辯論中,廢死方主張死刑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只能限制不能剝奪」。法務部則代表反對廢死立場,認為生命權與生存權並不相同,剝奪生命權仍屬對生命權的限制,並不構成違憲。
死刑存廢攸關社會公義與法治核心價值。法務部引用專家的意見指出,死刑並非出於報復,而是基於程序正義,強調證據搜集與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在臺灣這樣的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律是民眾與國家共同制定的,應以民意為施政基石。目前,支持死刑的臺灣民意高達八成,若宣告死刑違憲,將與多數民意相違背,可能引發社會對立與衝突,甚至削弱民眾對司法與政府的信任;此外,三權分立是臺灣重要的法治原則。賴教授指出,死刑制度屬於法律政策問題而非憲法問題,司法權不應逾越其界線。是否廢除死刑應交由間接民意的立法機關或直接民意的公投決定,體現民主制度對民意的尊重。
結語
法律是維繫社會秩序與正義的基石,其核心價值在於平衡公義與民意,維護社會穩定。法律若脫離人民的認知與需求,將難以實現其應有的功能。在死刑存廢的爭議中,「法律不能離人民太遠」正是死刑存續的重要理由。
在臺灣多數民眾認為,對於極端罪行如謀殺、重大暴力犯罪等,死刑是唯一能與罪行嚴重性相符的懲罰。根據調查,約八成的臺灣人支持死刑的存續,認為其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一種正義回應。如果法律完全忽視這樣的多數聲音,廢除死刑,將導致民眾對司法體系失去信任,進而影響法治社會的穩定。
且法律的存在不僅是保障個人權利,更是維護社會公義的工具。死刑作為刑法的最後防線,對於惡性重大、不可挽回的罪行具有特殊的懲罰和警示意義。廢除死刑可能給社會傳遞出「犯罪成本降低」的錯誤訊息,無法有效懲戒和威懾極端罪行,甚至引發更多受害者家屬的不滿,讓他們感到正義無法伸張。
法律的核心在於公平正義,而其生命力來自人民的信任與支持。死刑作為刑法的一部分,不僅是對極端罪行的應有懲罰,也是回應社會民意的重要體現。當人民絕大多數支持死刑時,法律若背離民意,將削弱其正當性與公信力;唯有保持法律與人民的價值觀相契合,法律才能在維護社會秩序與正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憲判字第8條出爐且著實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及條件時,諸多媒體亦特別採訪在2019年7月3日晚間執勤,為保護台鐵列車車廂乘客安全,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的警員李承翰家屬,渠母親張○珍說,當初李承翰父親就因為殺兒子的被告鄭男一審判無罪,內心鬱卒,含恨而終,讓她接連遭受兒子、丈夫死亡悲痛,被告不能以精神疾病當藉口,鄭男殺她兒子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17年,監護5年,若鄭男真有精神疾病,政府要積極治療矯治,否則放出來又犯罪,又會有下一個人受害,如此循環下去,對國家社會有幫助嗎?
可見不論對於社會及被害者在犯罪後的修復,死刑都占有不可或缺的角色,筆者亦認為「遠離人民的司法審判,就只是法律人的自我對話,毫無實質正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