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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險遭詐騙 苗栗警方成功阻止60萬元款項流失-竹南分局第二組 巡官曾昱勛
發布單位: 資訊科  
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於113年11月29日15時許,接獲渣打銀行通報民眾疑似遭詐騙,員警獲報前往現場了解。
經查47歲的王姓女子欲匯款新臺幣60萬2,000元,經行員發現該匯款帳號不正確且疑似為詐騙帳戶,遂通報警方。王民向警方表示渠欲購買家中建材,經警方於現場勸說,驚覺為假建材推薦網站詐騙,所幸王民尚未匯款,本案並無損失。
政府推動打詐新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洗錢防制法」的制定與修正,警方提醒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重點如下:
(一)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為符完整評價行為惡性,故提高法定刑,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明定複合式詐欺犯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三)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增訂窩裡反條款,以有效協助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
(五)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
最後異動時間:2025-03-20 上午 08: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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