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警團隊逮二嫌犯 迅速偵破銀樓搶案-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公布日期: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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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
苗栗分局113年11月14日16時20分許接獲報案:苗栗市中正路一家銀樓遭搶,歹徒得手金飾約3兩餘(項鍊1條、墜子1個)價值約新臺幣30餘萬元,隨後徒步逃離現場。苗栗縣警察局獲立即由刑警大隊、鑑識科與苗栗分局成立專案小組,指示偵辦方向,同時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文傑指揮偵辦,專案小組於案發後當晚22時許先查獲接應的羅姓越南籍女子(26歲)並鎖定行搶的何姓(男、26歲)越南籍逃逸移工涉嫌重大,警方於15日11時50分許,在銅鑼鄉中平村一帶發現何嫌蹤跡立即予以逮捕,並取獲遭搶的金飾項鍊1條、墜子1個(約3兩餘)等贓證物,全案依搶奪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建請羈押。
經調查何嫌為躲避警方查緝,於12日18時許疑似先前往勘查並與該店家攀談但未有消費,案發當時店家見何嫌再度前往以為有機會完成交易,未料何嫌佯稱需購買金飾,在店家提供金飾供其挑選之際,趁店家不及防備隨即搶奪金飾離開,得手後徒步逃離現場;警方接獲報案立即調閱相關監錄影像發現何嫌逃逸至中山路後與接應的羅女駕駛普重機車離開,警方以車追人,在銅鑼鄉中平村一帶先後查獲杜、羅二嫌到案,全案旋即宣告偵破。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25條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25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26條第一項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歹徒光天化日在熙來攘往的市區作案,造成地方民眾人心惶惶,警方必定全力緝凶,以安定民心,本案破案契機除了受害店家在第一時間報案並提供正確有效的訊息外,警方在最短時間迅速集結警力,由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及鑑識科全力支援,再加上運用科技偵查,鎖定犯案對象,終將犯案歹徒緝獲歸案。基於維護社會治安、讓民眾免於恐懼的職責,警方絕對有能力迅速緝捕歹徒,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安定民心,給民眾安居樂業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