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大坪頂公墓段撞死行人 苗警呼籲酒後不開車-苗栗分局第五組 警務員林士弘
公布日期:2025-03-20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苗栗市42歲男子於113年12月某日晚間,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在苗栗市龍岡道大坪頂公墓路段時,撞及行人印尼籍女看護,造成女看護送醫傷重不治,經警方到場對男子實施酒測,男子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克,警方遂依涉犯公共危險罪逮捕移送偵辦。
有關駕駛人酒後駕車相關法規依據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另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同條第8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為預防酒駕,現行對於酒駕車輛車主及同車乘客採取「連坐罰」,希望能透過他人勸戒,降低酒駕車禍發生率。
駕駛人駕駛車輛除應全神貫注,更不得有酒後駕駛行為,請各位駕駛人喝酒前不開車,飲酒後得利用指定駕駛、請親友接送、搭乘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等方式返家,且如有宿醉亦不勉強開車。如喝酒翌日仍有用車需求,可利用酒後代駕預約及服務,不但方便又可安心到達,亦確保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