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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性影像案件注意事項與提醒-婦幼警察隊 副隊長曾意芳
發布單位: 資訊科  
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為保障性侵害案件(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民國111年 3 月 10 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由總統公布,透過四法聯防,嚴懲性影像犯罪,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杜絕性影像散布!
性暴力防制四法為嚴懲性影像犯罪,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其手段提高刑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另針對成人性影像部分,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受(處)理性影像案件重點如下:
一、注意被害人隱私及交付其安全提醒,並以同理心及誠懇態度,主動關心回應,不得有態度輕浮、引人圍觀、推諉受理、嬉鬧調侃或歧視年幼、年長、身心障礙、原住民、新住民、移工、多元性別、貧者、遊民等少數族群之行為。
二、應依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條例)受理,並注意是否另涉其他法令;另不得以境外平臺無法查察、警力不足或非管轄單位為由而不予受理,或有匿報、虛報、遲報等情事。
三、受理非本轄性影像案件時,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四、分駐(派出)所員警受理後,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並由家防官及偵查隊協助指導。
五、性影像案件併有家庭暴力、性騷擾、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兒童及少年保護等情事者,應優先依各該法令規範辦理通報、偵處及保護事宜;其未規定者,適用「警察機關受理性影像案件注意事項」。
受理員警應依被害人成年與否、拍攝影像時年齡及影像內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兒少時拍攝,現未成年:依兒少性剝削案件受理,並通知社工到場。
(二)兒少時拍攝,現已成年:依兒少性剝削案件受理,並主動詢問被害人有無意願通知社工。
(三)成年時拍攝:依刑法妨害性隱私或不實性影像罪章受理,並主動詢問被害人有無意願通知社工。
(四)影像內容疑似為性侵害案件時(有強制、下藥性侵或意識不清等情形),則依性侵害案件受理。
六、對於性影像合併詐欺案件,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下簡稱簡便格式表)之被害人姓名欄位,應填輸代號,相關個人資訊均應遮蔽或空白;接獲金融機構協請通知被害人辦理返還款項作業時,應立即轉知被害人,以維其權益。遇銀行退件時,可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個案處理,以保障被害人財產並遏止人頭帳戶持續使用。
七、被害人有立即人身安全危害顧慮者,應即時採取必要之保護作為,並隨時掌握狀況。
八、兒童及少年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含素描、漫畫、繪畫等),以真實兒少為對象所繪製,或無論是否以真實兒少為對象而以生成式AI人工智慧所製造、擬真者,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辦理;至其他兒童及少年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內容涉及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猥褻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者,則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提醒被害人注意事項如下:
(一)保持冷靜,避免激怒行為人,勿刪除帳號、對話紀錄或封鎖行為人。
(二)避免使用搜尋引擎頻繁檢索被害影像或關鍵字,避免成為預測查詢字串,加速性影像之散布。
筆錄製作重點如下:
(一)對於法官或檢察官未親訊之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案件,應由受過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詢問相關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認有必要時,應通知專業人士到場協助詢(訊)問;嫌疑人為心智障礙者,亦同。
(二)筆錄應於隱密處所或採取適當之隔離方式製作,並注意被害人隱私及避免重複詢問;取號系統顯示同一身分證字號已存在性影像代碼時,應由系統通報歷史、通報表、個案資料等,比對是否為相同案件,或聯繫原受案單位承辦員警確認。相同案件且被害人無報案需求時,使用前案卷資進行偵處;不同案件則視相關新事實、新證據及提告對象等,依個案需要補充詢問。
(三)主動詢問被害人是否有指定特定性別員警製作筆錄之需求,並依其需求指派現場員警或向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申請調派警力為之。
(四)對於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案件,或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被害人調查筆錄之人別資料,應以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為之,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另兒少性影像案件,其代號則至兒少性剝削個案管理子系統取號。
(五)對於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案件,應告知被害人得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
(六)員警於製作筆錄時,應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有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並得於筆錄中敘明建請檢察官聲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之保護命令,命行為人遵守下列事項:
1、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2、提出或交付被害人性影像。
3、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七)受理告訴乃論案件,不論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交付報案人;不提出告訴者,應於一般刑案作業系統/辦案進度頁籤,勾選「所報為告訴乃論之罪,因未提告訴,警察機關僅依程序受理」特殊註記欄位;遇報案人不願配合製作筆錄,亦無提供陳訴書面者,應向其說明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及記錄受理內容之必要,否則即無法完成報案程序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並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八)被害人與相對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之家庭成員或第六十三條之一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時,應詢問被害人是否有聲請性影像民事保護令之需求,並依其意願代為或協助聲請, 後續相關流程則依本署執行保護令案件作業程序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5-03-20 上午 08: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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