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微型電動二輪車肇事逃逸製單問題-頭份分局第五組 組長蔡春輝
公布日期:2025-06-05
發布單位:
資訊科
今天本組同仁在審核分駐(派出)所某位員警所製開交通違規單時提出一個問題,案情係一台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4年2月1日18時30分與行人騎乘腳踏車在頭份市中華路與和平路路口發生A3類交通事故,但該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肇事後,未留置於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而逕行逃離,所幸該微型電動二輪車已掛領新牌(111年11月30日新法上路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已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故能查詢到車主基本資料),而該員警也很認真調閱路口監視器通知該駕駛到案說明,並製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給該駕駛人收執。
然該員警所製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之罰單,組內同仁紛紛討論是否製單正確?多數同仁認為按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69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歸類在「慢車」種類,並不屬於「汽車」種類(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規定,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該處罰條例未針對慢車肇事逃逸作處分規定,是法條設計不完善,所以依法不能舉發第62條;另有少部分同仁認為處罰條例並未訂定針對慢車肇事逃逸之處罰規定,但如果不用第62條去處罰(約制)慢車駕駛人肇事後不能離開現場,爾後,消息一傳開,慢車駕駛人肇事後全部駛離,恐無法顧及對造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上之保障及造成員警後續處理交通事故困擾…;另外現在微型電動二輪車需保汽車強制險,應該可以適用汽車第62條去處罰。
本組初步結論以不舉發為適宜,但為確保周全,仍然致電苗栗監理站詢問,惟該監理站稱「汽車」處罰機關確實係該站業務範疇,但「慢車」處罰機關則是各縣市警察分局,如果員警將製開處罰條例第62條罰單送至監理站,該站還是會將罰單退還給製單之分局,不予受理。
本組另致電給警察局交通隊詢問日前是否有收過相關函釋或類案處理流程?並請協助請示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詢問本案結論,最後答案為處罰條例未針對慢車肇事逃逸作處分規定,是屬法條設計不完善,所以不能依處罰條例第62條舉發,爰此,慢車肇事後逃逸是沒有行政處分之規定。
最後的心得:如果這消息給一些投機分子知道,只要以後騎乘慢車發生A3類交通事故(無人受傷),就趕快離開現場,就算事後被找出來,也沒有行政處罰的規定,而且大多數慢車(含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新牌)因為沒有懸掛車牌,造成警方就算調閱到監視器(拍攝到駕駛人臉部長相),也不容易追查到駕駛人身分,增加警方追緝到犯嫌之難度,但在此還是呼籲:騎乘慢車A3類交通事故肇事離開現場,雖然沒有處罰條例-製單問題,但如果有致人受傷A2類交通事故,則要負擔刑法上之責任,舉例說明:1.車種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可能仍要負擔刑法第185條之4刑事責任(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及傷害罪。2.車種為腳踏自行車(因為是非動力交通工具,係以人力驅使腳踏車前進),則不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但如果對方提出告訴,仍要承擔刑法上傷害罪;另提醒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還是需要注意幾點,例如:需年滿14歲、帶合格安全帽、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不得附載乘客、行車速度不可以超過25公里/小時以上、不可酒後駕車或吸毒後駕車、需保強制險等規定,違規者仍然會受處罰條例之行政處分,應到案處所為舉發之分局(繳費單位),不可以去超商或監理站繳費,千萬不要跑錯地方,但如果要掛領新牌則需去監理站辦理或者請購買的車行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