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網路遇假投資約面交 苗警民聯手誘捕車手-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公布日期:2025-06-05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苗栗市蕭姓女子(50歲),於去(113)年10月在網路臉書瀏覽投資股票獲利訊息,一時衝動誤信投資可在短期內獲取巨額暴利,陸續以面交方式交付300餘萬元予詐騙集團,待想取回獲利卻無法如願,才驚覺有可能遭詐騙,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助。
苗栗分局受理後,發現蕭女遭典型假投資詐騙,經與報案人取得共識後,與警方聯手假意配合詐騙集團指示再次面交取款新臺幣190萬元,順利在苗栗市體育館附近,將擔任提款車手的林女(28歲)逮捕,並隨身取出投資理財專員識別證、手機及假收據等犯罪證物,警詢後依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1.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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